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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铝国际: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2-05-19  

                        证券代码:601068     证券简称:中铝国际   公告编号:临2022-037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中铝国际(天津)建设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建设)为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涉案的金额:天津建设涉及诉讼的金额包括被请求支付工程
款人民币 54,308,891 元、利息人民币 2,887,224.33 元及至工程款
实际支付完毕之日的利息(以欠付的工程款为本金,以同期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计息)、诉讼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
理,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天津建设于近日收到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天津市蓟
州区人民法院传票》((2022)津0119 民初 2937 号),丁杰因建
设工程合同纠纷将天津建设作为被告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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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现将本次诉讼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原告:丁杰
     被告:天津建设
     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与中心大道
交口空港商务园西区24座
     法定代表人:李华国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案情
     天津建设与丁杰之前签订了与案件相关的建设项目协议书,约
定丁杰就协议约定的分包工程进行施工,天津建设根据协议约定向
丁杰支付工程款。
     丁杰近日以天津建设拖欠工程款为由,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主张天津建设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同时,因建设单位天津蓟州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新城建设)就本案涉及的工程存在需向天津建设支付的相关款项,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向新城建设出具了《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2)津0119民初2937号),要求:(1)新城建设停止向天津
建 设 支 付 ( 2022 ) 津 0116 民 初 2322 号 民 事 案 件 执 行 款 人 民 币
50,000,000元((2022)津0116民初2322号民事案件情况详见公司
于2022年3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
告编号:临2022-015)。《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津0119民
初2937号)出具前新城建设已向天津建设支付人民币22,100,000元;
尚未支付的款项为原应于2023年8月31日前向天津建设支付本金人

                                    2
民币48,280,000元和预计利息人民币3,650,000元。);(2)新城
建设停止向天津建设支付(2022)津0119民初828号民事案件执行款
人民币7,200,000元((2022)津0119民初828号民事案件的简要情
况为:根据《民事调解书》((2022)津0119民初828号),就双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新城建设应向天津建设支付履约保证金人
民币10,0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288,694.44元,并承担诉讼费人
民币49,233元和未付款利息。《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0119
民初2937号)出具前新城建设已向天津建设支付人民币1,337,900
元,尚未支付的款项为原应于2022年11月30日前向天津建设支付本
金人民币10,000,000元及预计利息人民币300,000元。)(3)停止
支付的期限为两年,自2022年5月11日起至2024年5月10日止。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诉讼请求内容
    丁杰就与天津建设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天津市蓟州区
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内容主要如下:
    (一)请求判决天津建设向丁杰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
29,612,495.32元;
    (二)请求判决天津建设承担本案受理费。
    后丁杰变更相关诉讼请求,变更后诉讼请求内容主要如下:
    (一)请求判决天津建设向丁杰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4,308,891
元,并支付截止到2022年4月22日利息人民币2,887,224.33元及至工
程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的利息(以欠付的工程款为本金,以同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二)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由天津建设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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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
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
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8日




     报备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
    (二)《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传票》((2022)津 0119 民初 2937
号)
    (三)《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津
0119 民初 2937 号)
    (四)《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2)津 0119
民初 82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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