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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铝国际: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进展的公告2022-06-02  

                        证券代码:601068    证券简称:中铝国际   公告编号:临2022-040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裁决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
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冶公司)为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涉案的金额:六冶公司作为仲裁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工
程款人民币 49,143,995.60 元、利息暂计人民币 15,325,145.61
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担保费用人民币 92,040 元、仲
裁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仲裁裁决尚
待履行,尚不能判断本次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
的影响。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因被申请人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华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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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被申请人还包括新疆庆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系六冶最初与新
疆庆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了建安工程合同,后经各方签署变
更协议,六冶公司在建安工程合同中的相对方由新疆庆华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变更为新疆庆华煤化有限公司(庆华能源曾用名),
故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六冶公司仅将庆华能源列为被申请人)未
按与六冶公司签署的建安工程合同约定支付有关款项和费用,六
冶公司向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的乌鲁木齐仲裁委员
会提起仲裁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07)。
    二、案件进展情况
    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六冶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出具了(2019)新4021财保4号《民事裁定
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庆华能源分别在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
公司、伊宁县庆华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期限为两年。
后六冶公司在保全期限临近期间申请继续财产保全,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出具了(2019)新4021财保4-1号《民事裁
定书》,裁定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庆华能源分别在伊犁庆华能源开
发有限公司、伊宁县庆华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价值为人民币
6,136万元的股权,冻结期限两年。
    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六冶公司变更仲裁申请,将仲裁请求变
更为:
    (一)依法裁决庆华能源支付六冶公司工程款本金人民币
49,143,995.60元及利息人民币15,325,145.61元(利息以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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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143,995.6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暂
计自2013年4月25日至2018年11月26日立案之日),以上本息暂合
计人民币64,469,141.21元,工程款利息请求至庆华能源实际支付
之日;
     (二)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担保费用人民币92,040元、
仲裁费由庆华能源承担。
     六冶公司近日收到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乌鲁木齐仲
裁委员会裁决书》((2018)乌仲裁字第0375号),裁决如下:
     (一)庆华能源向六冶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9,143,995.60
元;
     (二)庆华能源向六冶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人民币
9,681,534.99元(截止到2018年11月26日),并承担自2018年11
月27日至实际付清日期间的利息,其中自2018年11月27日至2019
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日期间的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计算;
     (三)庆华能源向六冶公司支付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四)驳回六冶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 案 请 求 标 的 人民 币 64,566,181.21 元 , 给 付 标 的人 民 币
58,830,530.59元,裁决给付标的占请求标的的91.12%。本案仲裁
费人民币375,422元(六冶公司已预付),由六冶公司承担人民币
33,337.47元,庆华能源承担人民币342,084.53元。本案鉴定费人
民币500,000元(庆华能源已预付),由六冶公司与庆华能源各自
承 担 50%, 即 人 民 币 250,000 元 。 以 上 款 项 经 折 抵 共 计 人 民 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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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922,615.12元,庆华能源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
给付六冶公司,如未按照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
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案仲裁裁决尚待履行,尚不能判断本次仲裁案件对公
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日


     报备文件
    《民事裁定书》((2019)新 4021 财保 4 号)
    《民事裁定书》((2019)新 4021 财保 4-1 号)
    《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8)乌仲裁字第 037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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