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中铝国际: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08-09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 2022 年 8 月 8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
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战略委员会(以下
简称委员会),并制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本委员会及本议事规则中涉及
的有关人员。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董事会批准设立,由三名委员组成,其
中外部董事应当占多数。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席由董事会委任。

                           1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
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
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
成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九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时,则根
据本议事规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筹备委员会会议、收集会议有关资料、进行会议记录等;公司
运行管理部为本委员会的具体支持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拟
订会议议案、执行委员会的有关决定、落实委员会提出的工作
建议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对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方案进行研
究、提出建议,并对其实施进行评估、监控;
   (二)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合并、
分立、解散事项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收购、兼并及资产
出让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拓展新型市场、新型业务进行研究并提出


                           2
建议;
   (五) 对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公司投融资、资产经营、资
本运作等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对公司重大机构重组和调整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七)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检查、
评估结果提出书面意见;
   (八) 指导、监督董事会有关决议的执行;
   (九)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和审议意
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委员会主席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委员会的议事方式与程序
   第十四条 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做好委员会会议前的准
备工作,具体支持部门负责协调准备会议需要的有关资料或报
告。
   第十五条 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内部组织机构调
整等重大事项,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


                         3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
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书面通知全体成员。
    在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在七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 主席认为必要时;
   (三) 委员会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集,主席因特殊原因无
法出席会议时,应及时指定另一名委员代其召集会议。主席未
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召集会
议。
   第十八条 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七日以前、临时会议应
在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各参会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人
员。
    委员会会议通知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送达。送达方式为直
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会议通知采用上述方式发出后即视
为送达。
    遇有紧急事宜,经主席批准,董事会办公室可采用电话、
传真或其他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临时会议,经全体委员一致
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委员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
    委员如已出席会议,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
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为其已收到通知。
    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召开的方式、时间、


                         4
地点、会期、议程、议题、参会人员、通知发出的日期以及有
关资料。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当委员本人不能到会时,可通过电话会议方式参加会
议;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半数及以上人
数通过。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回避表决。
委员会会议记录或决议中应注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表决
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战略委员会不足
出席会议的最低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
就该等议案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
内容进行审议。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董事会秘书列席,必要
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必
要时也可以邀请专业机构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
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


                          5
公室保存。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对于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议案,应
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做出说明。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可通过其办事机构进行有关事项的
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
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由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原议事规则自本议事规则生效之日起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