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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铝国际: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修订稿)2022-09-26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经公司 2022 年 9 月 24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的诚信自律、规范运作,保持公司诚信、公正、
透明的对外形象,配合本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加强与投资者之
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
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其他适
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
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标是:通过为广大投资者提供
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的信息服务,以期在投资者与本公司
之间建立和谐、紧密的良性互动关系,实现本公司价值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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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公司股东、机构投资
者、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监管部门及其他境内外相关人员
或机构。如无特别说明,本办法所称的投资者为上述人员或机
构的总称。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市场支
持;
    (三) 树立尊重投资者管理理念,形成“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
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
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在遵
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上市
地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行业规范和自律规
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的基础上开展,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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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
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为中小投资者参与
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
的市场生态,做到客观、真实、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应
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保密性原则。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不得泄露
商业机密和非公开披露的信息,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七) 互动沟通原则。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实现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
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由
董事会办公室主办,各相关部门协助办理。董事长不能出席的
情况下,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总裁或董
事会秘书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归口管理
部门,具体负责投资者关系事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董事会办公室要与投资者保持良
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安排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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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
建议,积极进行市值管理;参加公司重要会议,发挥参谋咨询
的作用。
    第九条 根据投资者关系工作发展需要,公司可责成董事会
办公室在境外上市地派驻投资者关系代表与境外投资者、证券
分析师和财经媒体记者保持日常联络与沟通。
    第十条 各部门、事业部、分公司和各子公司有义务协助实
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根据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需要提
供必要的支持,协助提供相关数据信息和业务资料,并对所提
供的数据、资料负责,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协助安排投资
者现场参观和实地考察等。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财经公关公司等专
业投资者关系中介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包括提供专项经费,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便携式计算机等办
公设备,保持公司网络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为投资者关系
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等。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方式和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
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
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
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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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
营状况、财务状况、新市场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
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六)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七)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八)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
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关联交
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九) 企业文化建设;
    (十) 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法定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及通函
(如适用);
    (二) 股东大会:积极创造条件,便于中小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三) 业绩发布会:在定期报告结束后,视情况在境内
外举行业绩发布会,向投资者、分析师、财经媒体等人员和机
构介绍公司业绩;
    (四) 路演、分析师会议和推介:公司发布业绩后,根
据需要安排业绩路演和推介,公司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照有
关规定举行路演;
    (五) 会议沟通:根据资本市场需要或应投资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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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召开证券分析师会、投资者见面会等会议进行交流和沟通,
或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回答有关问
题;
      (六) 现场参观和实地考察:不定期组织安排投资者、
分析师、财经媒体记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和沟通;
      (七) 公司网站:利用公司网站,全面介绍公司的情况,
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同步披露公司公告、定期报
告等公开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下载;
      (八) 电话咨询:建立投资者关系热线,设专人维护和
更新,确保公司与投资者的通讯联系及时、准确、畅通,通过
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九) 电子邮件;
      (十) 一对一沟通;
      (十一) 邮寄资料: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
公司公告寄送投资者;
      (十二) 媒体采访和报道:有计划、有目标的安排财经
媒体采访和报道,进行有效的宣传,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
好形象。
      (十三) 广告和其他宣传资料。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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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
    (八)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
项说明会等情形。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
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
会秘书。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裁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
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
等,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事后根据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发布投资者关系活动
记录情况。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
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
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部门、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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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
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证券监管部门、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
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
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
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
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
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
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
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
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
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行为准则
    第二十一条 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应严格执行《中铝国际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对外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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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第二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
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
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
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
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
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
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组织业绩发布会、证券分析师会、投
资者见面会、记者采访、一对一沟通等投资者活动时,不得发
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在与投资者以各种方式沟通时,如果提出问
题所涉及的信息为公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以准确、完整的回
答;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非公开披露信息,应委婉谢
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探询公司敏感信息的投资者,如果公司有
统一答复的,应按照统一答复及时回答;如果公司没有统一答
复的,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问题应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提供信息资
料的内容不得超出公司已公开的披露信息的范围。记者要求公
司对涉及股价敏感资料的市场有关传闻予以确认,或追问关于
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公司应以“不予评价”回应,并在该
等资料公开披露前保持态度一致。
    第二十七条 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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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告或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的,应要求
该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立即更正,并适当发布澄清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或预
测。对于证券分析师定期或不定期送达公司的分析报告并要求
给予意见,公司必须拒绝。对报告中载有的不正确资料,而该
等资料已为公众所知悉或不属于股价敏感资料,公司应通知证
券分析师;若公司认为该等资料所包含的错误信息会涉及尚未
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应当考虑公开披露有关资料并同时纠正
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
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应严格保密公司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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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求私利。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诚信、公
正、热情服务的工作精神,具备较全面的知识结构以及与投资
者进行有效沟通的能力,具体应当包括以下专业素质和技能:
    (一) 熟悉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发展战略等各方
面情况,对公司有比较全面、深入了解;
    (二) 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证
券、金融、法律、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知识;
    (三) 熟悉境内外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 具有较强的语言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有较
强的协调和应变能力;
    (五)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
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
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
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
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
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
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办法所使用的术语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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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办公室制订,本办法自公司
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公司原《投
资者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修改时,由董事会办公室提出修改意见,提请董事
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的,
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上市地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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