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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铝国际: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办法(修订稿)2022-09-26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办法
(经公司 2022 年 9 月 24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
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香港《证券
及期货条例》(第571章)《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等公司
上市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公司实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内
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依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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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
情人信息,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
日常办事机构。
     第四条     募集资金运用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按照《中
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包括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及对
公司上市交易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六条     本办法第七条有关 “重大”“重要”的判定
标准涉及金额的,除应根据本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的判定标
准(如有)判定外,还应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联交所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判定标准,
以及上市地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按孰严原则进行判定。
    如对第七条所涉及“重大”“重要”的判定存在疑问的,
应及时咨询董事会办公室。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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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
    1.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
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
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
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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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
取强制措施;
    12. 公司证券上市地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
其他情形。
    (二)可能对公司上市交易的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
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
取强制措施;
    11.公司证券上市地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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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四)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
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
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
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公司证券上市地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及报送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各部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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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及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
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
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涉及的经办单位和部门是内幕
信息登记管理的责任主体。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
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子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由相
关的分管领导负责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公司的分公司、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的主要负责人是其
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各部门和单位应指定专门的联系
人,负责具体办理内幕信息报送及组织本部门或单位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填报及提交事宜。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程序如下:
    (一)当内幕信息产生时,知晓该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并按规定做好
信息保密,严格控制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相关责任部门或单位应及时组织内幕信息知情人
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表1)、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表2,如需),经各内幕信息
知情人和相关负责人确认后,最迟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
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三)董事会办公室依据相关事项进展及信息披露规定
要求相关责任部门或单位及时补充并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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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表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相关信息后,统一存档备查或
对外报送。
    上述文件如需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报送,公司应当在报
送时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
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并由公司董事长和董
事会秘书在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
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 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做好下述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的汇总工作:
    (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
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自获得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本
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表1)。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
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自获得内幕信息之
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表1)。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
司并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
方,应当自获得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附表1)。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相关重大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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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
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
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
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
情人登记表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
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如发生第十四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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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
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
(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
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
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
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分阶段送达董事会办公室汇总,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送达时间不得晚于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
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内幕信息
各责任主体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组织填写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表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
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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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筹划决策方式等,相关参与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
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
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
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
易日内,根据上市地监管机构规定及要求,将需报送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如涉及)报送上
市地监管机构。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
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
    第十八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交所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
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
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
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
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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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
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
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在实施公司重大事项的策划、研究、论证、
决策过程中,应当在坚持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采取必要且充分
的保密措施,严格控制参与人员范围,减少信息知悉及传递
环节;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
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
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
知情人,受本办法约束。
   第二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上市地监管机构的规定,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
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
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对相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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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
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如上市
地监管机构对该等信息报送存在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以下违反本
办法规定的行为,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警告、通
报批评等相应的处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
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或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有关信息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的;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的证券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办法或相
关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
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办法所使用的术语与
《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办公室制订,本办法自公
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修改时,由董事会办公室提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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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提请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
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上市地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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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1: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编号:
序 姓名/ 身份证 所在单 所在单位 职务/        知悉内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     内幕信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机构名 号码/ 位/部门 与上市公 岗位        幕信息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息内容     息所处
     称   统一社 及联系 司关系                 时间                                阶段
          会信用   电话
            代码


    单位/部门名称:                                                     单位/部门公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
    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登记表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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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2: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名称:

序号     重大事项关键节点    发生时间    参与人员姓名    参与方式     参与人签名        备注




单位/部门名称                                                         单位/部门公章:

注:
1.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应填写本备忘录。
2.重大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仅涉及一个重大事项,不同重大事项应分别
记录。
3.填报重大事项关键节点,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
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
4.发生时间是指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节点的时间。
5.参与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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