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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铝国际: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年9月修订草案)2022-09-26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待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证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下简称《独立董事规
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及《中铝
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指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
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并符合公司股份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有关独立性的规定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
事,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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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上市地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八条所要求的独立性,不受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单位
或个人影响;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
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
职责;
      (六)已根据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
书;
      (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
事,且不低于三人。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本条
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
人士,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
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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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
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原则上应当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符合《独立董事规则》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同时符合《联交所上市规则》
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关于独立非
执行董事独立性的要求。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但不包括担
任独立董事)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
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
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以上或者是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
    (五)为公司、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的董事、合伙人、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
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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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在与公司、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曾从关联人士或公司本身,以馈赠形式或其他财
务资助方式,取得公司的任何证券权益。但若所获证券权益
总额未过 1%,且是作为董事薪酬的一部分或是基于股份期权
计划而获取的除外;
    (九)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各自附属公司的任何主要业
务活动中,有重大利益;或涉及与公司、控股股东或其各自
附属公司之间或与公司任何关联人士之间的重大商业交易;
    (十)该董事出任董事会成员的目的,在于保障某个实
体,而该实体的利益有别于整体股东的利益;
    (十一)该董事当时或被建议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日
期之前两年内,曾是上市发行人、其控股公司或其各自的任
何附属公司又或上市发行人任何核心关联人士的行政人员
或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或曾与上市发行人的董事、
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有关联;
    (十二)该董事在财政上依赖公司、控股股东或其各自
的附属公司或公司的关联人士;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五)中国证监会或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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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的不适宜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
地进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
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 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 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 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
报批评;
    (四) 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
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 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
实不符。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
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
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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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三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最迟应
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公
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上交所)及联交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
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
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交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对于上交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
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
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除出现本制度第八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
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提前解除独
立董事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
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
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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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
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后,须立即向联交所提供其最新联络数
据。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低
于《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董事会应该在该独
立董事辞职后的三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下任独立董事,
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
生效。如《联交所上市规则》对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及比例,
独立董事辞任及选任有其他规定的,应同时满足《联交所上
市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
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
《独立董事规则》和/或《联交所上市规则》要求的人数时,
公司需在不符合有关规定后的三个月内,按规定补足独立董
事人数,同时通知上交所和联交所,并做出公告。
    如公司独立董事在任何时候不符合《联交所上市规则》
《上交所上市规则》《独立董事规则》中有关独立董事资格
的规定,公司应按规定通知联交所、上交所,做出公告,并
在不符合有关规定后的三个月内按规定重新委任独立董事。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九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
具有《公司法》《联交所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规则》和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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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
于 300 万元人民币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
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中介机构出具的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务。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
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
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审核委员会中至少应有
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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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本制度第十九条职责外,
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
案;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
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
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人以资抵
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
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人民币或高于上市公司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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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
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六)《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本制度第二十一条所列事
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
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
明确、清楚。
    第二十三条 如本制度第二十一条所列事项按照公司股
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
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
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必要时
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核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
情形。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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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独立董事规则》
《联交所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关注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
个人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
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上市
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
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
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
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遵守《独立董事规则》《联交
所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规则》中的规定。
          第七章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保障
    第三十条   公司应为独立董事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
等必要的工作条件。
    根据独立董事的要求,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
门,为独立董事作出独立判断和发表独立意见提供真实、充
分的背景材料,提供合理的支持依据。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经营层及有关人
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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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职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要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
的知情权。凡需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
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
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董事会秘书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主动沟
通公司情况、提供完整资料、邀请独立董事到现场指导、促
进独立董事之间相互沟通等。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
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在公司股票上市的交易所办理公告事
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
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
充。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
确时,在会议召开前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
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审议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及审议
专门事项时,需要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公司可为
独立董事提供中介机构备选名单。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及
行使其他职权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六条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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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
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
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再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
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八章     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失职:
    (一)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独
立董事地位谋取私利;
    (三)明知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而未提出反对意见;
    (四)关联交易导致公司重大损失,独立董事未行使否
决权的。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发生第三十八条所列严重失职,或
者作出《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的行
为,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
《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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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本办法及其修订
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办法生效之日起,
公司原《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本办法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意见,提请股东大会
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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