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中 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现就审议《关于审议收购昆明有 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 67%股权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公司《关于审议收购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股份 公司 67%股权的议案》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地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收购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 67%股 权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订立,符合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表决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 法。 综合以上意见,我们同意此议案。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