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关于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 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重新签署<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的议案》 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事项之前,根据有关规定履 行了将上述事项提交给我们进行事前审核的程序。 二、上述议案涉及的交易事项公平、公正、公开,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 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 应回避表决。 (本页以下无正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