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橡胶: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7-12-30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经海南橡胶五届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套期保
值业务、防范套期保值交易风险,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同时,子公司可依据本办法制定补充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针对天胶现货生产经营,遵循套期
保值原则,进行期货交易所上市天胶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以及天胶期权交易(包括场
内和场外期权交易),目的是规避和减少天胶现货价格大幅波动带来的生产经营风险。
第四条 公司每年年度套期保值总量及配套资金额度须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套期保
值业务开展必须在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年度套期保值总量及资金额度内进行。公司及子公
司所持期权基础资产的数量与所持期货合约数量合并计算占用套期保值总量,公司及子
公司参与期权业务占用的期权费、保证金与所持期货合约保证金合并计算资金额度。原
则上,公司及子公司合计年度套期保值交易量不超过公司及子公司合计年度现货交易数
量。根据经营需要拟超出以上限制数量,须报公司董事会另行审批。
第五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须严格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稳健操作,不得进行投机。
第六条 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必须获得公司书面批准,套保交易账户由公司期
货业务部门统一管理,套保交易由公司期货业务部门统一操作。不对公司与子公司或子
公司间内部交易进行套期保值。
第七条 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办法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
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包括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套保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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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套期保值业务小组(以下简称“套保业务小组”)。
第九条 公司总裁(以下简称“总裁”)、公司分管市场营销业务副总裁(以下简称
“分管副总裁”)、公司财务总监(以下简称“财务总监”)、期货业务(部门)总经理
(或负责人)组成公司套保领导小组,是管理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套保领导小组的职责权限:
1. 负责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2. 对年度和季度等套期保值方案提出总体目标和要求;
3. 审核批准套期保值方案及配套资金额度;
4. 听取套保业务小组的工作报告,向套保业务小组传达公司经营目标和经营方针,
批准授权范围内的管理方案和奖励办法;负责将超出授权范围的管理方案提交公司董事
会批准;
5. 组织实施套保业务的应急处理。
第十条 套保业务小组是套期保值业务执行机构。
(一)套保业务小组职责权限
1. 制订、调整套期保值方案并报套保领导小组审批;
2. 执行批准的套期保值方案;
3. 监控套期保值业务风险,及时上报套保领导小组;
4. 向套保领导小组汇报方案执行情况及其他套保业务工作。
(二)套保业务小组岗位设置
设组长、副组长、市场分析员、交易员、风险控制员、结算员、资金调拨员等岗位。
(三)套保业务小组岗位职责
公司对套保业务小组成员职责权限授权如下:
1. 组长负责套保业务小组全面工作,审核套期保值方案,并报套保领导小组审批;
监督和领导实施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下达交易指令;监控套保业务风险;向套保
领导小组汇报工作等;
2. 副组长负责协助组长监督、管理并实施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包括组织行
情分析会、制定交易方案、监控套保业务风险、及其他日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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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市场分析员负责现货和期货市场调研、搜集相关数据资讯、撰写行情分析报告、
组织行情分析会议、提出套保建议、制定套期保值方案等;
4. 交易员负责监控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执行交易指令、管理交易账
户、跟踪期现对应关系、制作交易报告等;
5. 风险控制员负责跟踪经纪公司诚信,监督套保交易严格按照套保方案执行、监
控期现对应关系、监控和评估交易账户持仓风险和资金安全等。风险控制员直接向套保
领导小组汇报套期保值业务风险;
6. 结算员负责核对交易数据、计算公允价值变动以及相关账务处理等结算工作,
结算员由公司财务人员兼任;
7. 资金调拨员负责履行公司套保资金专用账户和期货账户、期权账户间资金划转
审批程序、办理期货账户和期权账户出入金,跟踪资金到账情况,保管相关凭证等;
8. 组长和交易员不得兼任风险控制员职位,交易员和风险控制员分别独立工作、
互不隶属。
第三章 授权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实行逐级授权管理。公司董事会授权套保领导
小组负责决策本办法额度内的、依照本办法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及套期保值业务风险处
理;套保领导小组授权套保业务小组组长全权负责执行批准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指令
下达由套保业务小组组长发出,在套保业务小组组长无法及时下达交易指令的情况下,
由套保领导小组指定一名领导小组成员下达交易指令,事后经套保业务小组组长确认,
所有指令下达必须有书面记录。指令下达、资金调拨、结算单确认必须由公司签署的期
货合同、期权合同载明的专人操作。如果上述操作人员发生变更,新的操作人员必须获
得同等书面授权后方可履责。
第十二条 如被授权人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书面撤销原授权,并由套保业务小组
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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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 套期保值方案的制定
(一)套保业务小组根据公司年度、季度等经营目标、生产情况、现货销售状况、
产品库存数量、成本等情况、国际国内天胶供给与需求情况、市场风险情况、及市场趋
势等综合因素制定套期保值方案,包括年度方案、季度方案以及根据市场行情变化制定
的不定期方案。
(二)套期保值方案应明确套保价格和数量、期现指定关系、所需资金、运行周期、
套保风险及其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 套期保值方案审批程序
(一)套保业务小组负责拟定套期保值方案,提交套保领导小组审批;
(二)套保领导小组成员自收到套期保值方案申请后,须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五条 套期保值方案的执行
(一)套保业务小组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套期保值方案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如果需
要对已经批准的方案进行调整,应将调整后的方案重新履行审批程序批准后方能执行;
(二)根据套期保值方案,套保业务小组每个交易日开盘前交流市场信息、研判市
场、商讨交易策略等,并制定日交易计划;日交易计划包括当日行情分析、拟交易期货
交易合约和期权交易合约、价格及数量等内容,经套保业务小组组长批准后执行;
(三)由于市场情况变化导致获批套期保值方案无法执行,套保业务小组应及时上
报套保领导小组并评估是否对该套期保值方案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套期保值账户管理
(一)套期保值账户管理包括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以下简称“交易账户”)管理和
套期保值专用资金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资金账户”)管理;
(二)套保业务小组负责交易账户的开立、注销及日常交易管理;财务部负责专用
资金账户的开立、账金划转、结算和票据管理;
(三)套期保值交易账户只用于经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不得有外借、担保等与套
期保值业务无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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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专用资金账户、交易账户仅用于办理交易、交割中发生的资金收付,不得办
理现金支取;
(五)财务部负责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专用资金账户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的期货和期权开户及经纪合同签订程序
(一)套保业务小组选择具有良好资信和业务实力的期货经纪公司和提供期权定价
服务的公司,推荐给公司套保领导小组,作为公司期货交易和期权交易的备选经纪公司;
(二)套保领导小组从中选择确定业务合作期货经纪公司和提供期权定价服务的公司;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代表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和
提供期权定价服务的公司签订经纪合同,并办理开户工作。
第十八条 期货业务小组应随时跟踪了解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
关发展变化情况及时报告公司套保领导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或更换经纪
公司。
第十九条 资金管理
(一)套期保值资金只能在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与专用资金账户之间往来;
(二)财务部负责审核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中资金的可行性和安全性,监察资金账户
的资金动态,针对套期保值业务,做好资金预算和现金流管理;
(三)财务部根据已审批套期保值方案将套期保值所需资金及时转入专用资金账户、
交易账户。
第二十条 交易管理
(一)套保业务小组根据经批准的套期保值方案择机交易;
1. 每个交易日开盘前,套保业务小组根据批准的套期保值方案制定日交易计划,
报套保业务小组组长审批;
2. 如行情超出日交易计划预期,根据批准的套期保值方案,套保业务小组组长可
盘中下达交易指令;
3. 风险控制员审核每日交易计划或盘中交易指令是否符合批准的套期保值方案,
如不符合,立即汇报套保领导小组;
4. 交易员根据经批准的日交易计划或交易指令单进行交易,日交易计划或交易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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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单内容包括:合约、交易方向、价格、数量、开平仓等;
5. 每笔期权交易成交后,交易员应于 2 个交易日内及时将期权交易对手提供的交
易确认书及估值表打印,并传递给风险控制员进行复核,并审核是否符合日交易计划及
套保方案,如不符合,立即汇报套保领导小组;
6. 期货交易成交后,交易员填写交易明细表,包括合约、数量、方向等内容,风
险控制员登陆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账户进行核实,并审核是否符合日交易计划、交
易指令单、及套保方案,如不符合,立即汇报套保领导小组。
(二)交易总持仓不得大于套期保值方案确定的上限,交易保证金占用不得大于交
易账户权益的三分之二;
(三)由于市场变化或交易所调整保证金比例等原因,保证金占用超出上条规定时,
套保业务小组必须及时向套保领导小组汇报,在套保领导小组的授权范围内,向公司申请
增加保证金;或决定是否办理仓单质押用以抵做保证金,并报告分管副总裁、财务总监。
第二十一条 交割管理
(一)需要对套期保值头寸进行实物交割时,套保业务小组应提前与生产、销售、
财务等相关部门进行妥善协调,确保顺利交割;
(二)结算员收到期权交割单或结算单并审核无误及时入账。如期权组合存在卖权
头寸,风险控制员应与期权交易对手及时沟通,了解履约保证金实际金额,及时追加资
金或了结交易,确保不被强制平仓。
(三)卖出交割时,仓储职能单位应根据套保业务小组要求按时将交割货物保质、
保量运抵指定交割仓库,办理质检,付清仓储费用等;根据交易所交割相关要求,套保
业务小组应及时完成仓单申请、注册手续;财务部则应及时开具销售发票;
(四)套保业务小组负责办理货物(仓单)移交手续,买入交割时,验收仓单、发
票等工作,如果需要到仓库查验货物,则由仓单权属单位执行;卖出交割时,负责仓单
申请、注册、及提交、转交销售发票等交割手续。
第五章 期权业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从事期权交易仅限于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期权的基础资产仅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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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期货交易所上市的天胶期货合约,不得进行投机。
第二十三条 从事场外期权交易时,为规避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公司应在场外期权
市场份额占比靠前、资信优越、报价具有竞争力的期权服务公司开户交易,标的数量较
大时,应分散在多家公司交易。
第二十四条 期权业务开户主附协议由套保业务小组商订,由套保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期权交易前,套保业务小组制定期权业务套保方案,由套保领导小组
审批后,套保业务小组在期权业务套保方案权限范围内执行期权交易。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开展期权业务必须获得集团公司套保领导小组审批,子公司期
权业务开户、期权交易由套保业务小组统一操作。
第六章 套期保值效果评价
第二十七条 套保有效性评价
(一)公司在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过程中,财务部根据相关会计准则每月对套保有效
性进行回顾性评价,出具评价报告,报套保领导小组、套保业务小组、公司审计部等。
套保业务小组向财务部提供有效性评价需要的数据;
(二)套保业务小组每月对套保有效性进行预期性评价,采用回归分析法,检验天
胶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变动关系,出具评价报告,报套保领导小组、财务部、审计部,
为公司套保业务开展提供指导。
第二十八条 套期保值效果评价标准
评价套期保值效果须对应期限内现货及期货、期权操作进行综合测算,综合期现收
益后,实现套期保值方案设定目标即为达到套期保值效果。
第七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审计风险部通过日常及专项监督、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对套期保
值业务相关的风险控制政策和内控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及时识别并报告相关的
内部控制缺陷和重大风险。
第三十条 期货业务小组应严格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生产能力来确定和控制当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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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套期保值量,不得超过实际交货能力进行套期保值。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业务正常进行;套
保业务小组应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监控资金风险的变化情况。资金风险测算系
统包括以下要素: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含货币资金及仓单质押资金)数量、持仓均价、
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含货币资金及仓单质押资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
量、为应对行情朝不利方向变化公司可能追加的保证金数量等。测算周期包括日、周、
月等,相关报告提供公司财务部。
第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 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套保业务小
组组长,套保业务小组组长同时上报公司套保领导小组,第一时间联系不到套保业务小
组组长时,交易员直接向套保领导小组报告;
2.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险控制员应立即向套保领导小组报告:
(1)套保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5)公司套保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6)公司套保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7)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公司套保业务风险显著增加;
(8)因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交割能力造成显著影响;
(9)上期所没有批准公司足够的套保头寸,从而影响持仓安全。
(二)风险处理程序:
1. 套保领导小组应在第一时间召集有关部门、人员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对措施,
超过套保领导小组授权权限的,立即上报公司董事会;
2. 套保业务小组与其他相关部门第一时间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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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公司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属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通知经纪公司,并由经纪公司及
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应在事发后第一时间报告套保业务小
组组长,由其汇报套保领导小组成员,并由套保业务小组组长指示交易员采取相应的操
作,该操作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小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严格安排和使用期货相关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
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六条 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易系统
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八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七条 交易员每日以书面报告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和业务
小组成员报告当天交易、持仓、账户盈亏、保证金使用等情况,每周向套保领导小组提
交套期保值业务周报,内容包括交易情况、资金情况、期末持仓情况、期现对应情况、
行情分析及交易计划等。
第三十八条 套保业务小组每周五向财务总监、财务部总经理提供截止当日的公司
所有套期保值账户的资金报表,内容包括账户权益、可用金、保证金占用、账户风险率
等;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提供月交易明细和月交易结算单。套保业务小组每月末与公司财
务部核对期货、期权账户实际权益。
第三十九条 套保业务小组向公司审计风险部提供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登陆
账户和密码及审计部要求的其他材料,审计风险部安排好保密措施。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套期保值工作档案和相关交易文件需妥善保管:
(一)套期保值交易授权文件、套期保值方案、日交易计划、交易指令单、交易单
据、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各类规定、制度等由风险控制员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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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结算资料、及财务凭证等由结算员负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套期保值交易授权文件、套期保值方案、所有交易原始资料、所有结
算资料等业务档案定期整理存档,保存十五年。
第十章 保密制度
第四十二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四十三条 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计划、交易
情况、结算情况和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保交易有关的信息。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定期信
息披露及临时信息披露内容根据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章 责任承担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套期保值业务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的,
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超越权限进行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的,
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违规行为人对交易风险或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区分不同情况,对违规行为人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并通
过法律途径向其追究民事赔偿责任;违规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公司将其移送司法
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或者本办法规定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按
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或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补充规定或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原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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