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橡胶:派出监事管理办法(暂行)2018-08-31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派出监事管理办法(暂行)
(2018 年 8 月经海南橡胶五届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健全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橡胶”)对全资、控股公司等国有企业的监督机制,保障海
南橡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海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规定》、《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文简称《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橡胶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橡胶委派到全资、控股、参股公司(以下统称派
驻企业)的监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事,是指由海南橡胶向派驻企业委派,代表海南橡胶
履行监事职责的人员。
监事依法对派驻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
督,确保企业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与派驻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
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 派出监事向海南橡胶负责,由海南橡胶企业发展部负责对接和管理。
海南橡胶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和企业发展部负责派出监事的选聘、委派、
培训、考核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派出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
担任重要职位或者与其有重大利益关联关系的企业任职。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六条 海南橡胶派出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海南橡胶有关规章制度;
(二)具有财务、审计、法律、金融、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
业经营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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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五)一般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六)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海南橡胶派出监事: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监事情形的人员;
(二)持有拟任职企业及所投资企业股权的人员;
(三)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2 年内曾在拟任职企业或其全资、
控股公司担任中层以上职务的,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
(四)在原任职单位履行职务时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公司或
派驻企业造成严重损失,被撤销其委派职务或劝辞的;
(五)海南橡胶党委会认为不宜担任外派监事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 派出监事实行专职与兼职两种形式。专职监事在派驻企业常驻办公,
定期返回海南橡胶汇报工作;兼职监事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到派驻企业开展工
作,并按照规定列席董事会。
第九条 派出监事一般从海南橡胶总部及下属企业管理人员中选拔,专业要
求高的专职监事,可以从人才市场选聘。由海南橡胶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
提出派出监事的人选,经资格审查后,报海南橡胶党委会、总裁办公会研究确定,
由海南橡胶发文向拟任职的派驻企业推荐,下属企业按照相关程序聘用。
第十条 派出监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需连任的,应重新履行聘任手续,
但在同一企业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派出监事的权利如下:
(一)有权依法行使派驻企业的监事相关权利;
(二)有权列席派驻企业相关会议,并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三)海南橡胶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派出监事义务如下:
(一)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切实维护海南橡胶利益;
(二)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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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经批准,不得与派驻企业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四)遵守派驻企业信息披露制度,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
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派驻企业相同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派驻企
业利益的活动;
(六)派出监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对派驻企业的商业保密义务在其任职
结束后仍然有效;
(七)海南橡胶要求或商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派出监事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致使海南橡胶或派驻企业遭受
损失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内部批评;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任职资格;
(五)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相关司法程序办理。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方式
第十四条 派出监事的职责如下:
(一)检查派驻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派驻企业财务,查阅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
他资料,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监督派驻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投资等资
产运营情况;
(四)监督派驻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
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参加派驻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并行
使相应职权,及时向海南橡胶企业发展部报备重要会议文件;
(六)定期向海南橡胶报告派驻企业的经营情况和本人的履职情况,如遇派驻
企业经营情况出现异常或发生重大紧急事件,应及时向海南橡胶企业发展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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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其他监事职权及海南橡胶要求覆行的
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派出监事每年对派驻企业定期检查 1 至 2 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
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派出监事履行监事职责,应符合派驻单位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第十六条 派出监事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一)听取派驻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投资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的汇报,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派驻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
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要求派驻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银行、海关等有关单位了解企业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十七条 派出监事对派驻企业监督检查后,应当于 30 日内向海南橡胶提交
检查报告,内容包括:
(一)派驻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
(二)派驻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
(三)派驻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四)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派出监事不得向派驻企业透露检查报告的内容。
第十八条 派出监事根据海南橡胶批复的检查报告,对派驻企业存在的问题,
向派驻企业发出监事意见书。
派驻企业应当自接到监事意见书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
报送监事。
第十九条 派出监事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派驻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
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认为应当立即
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海南橡胶企业发展部提出专项报告。
第二十条 根据监督检查需要,派出监事可以列席有关下列事项的会议:
(一)重大筹资、融资、投资和每年财务预算、决算;
(二)重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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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派驻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四)派驻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人事变动。
第二十一条 派驻企业应当定期、如实地向派出监事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
及时报告重大投资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五章 薪酬
第二十二条 派出的专职监事薪酬构成原则上与派驻企业副职领导人员一
致,岗位基薪、绩效薪酬均按照所任职企业副职领导人员标准执行,监管多家企
业的,取最高标准执行。其人工成本由派驻企业承担,海南橡胶总部代发。总部
人力资源部根据兼职监事的工作量、工作难度等因素调整其薪酬系数。
派出监事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海南橡胶及派驻企业利益做出重要
贡献的,由海南橡胶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派出兼职监事不得在派驻企业领取工资、奖金、岗位津贴、补
贴等任何报酬,也不得在派驻企业兼任其他任何职务(经海南橡胶党委任命的党
委委员等职务除外)。
第二十四条 派出监事根据职权开展日常、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派驻企业应当为派出监事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六章 纪律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派出监事不得接受派驻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派驻企业
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中为自
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接受派驻企业给予的报酬,不得享受派驻企业
职工的福利待遇,不得在派驻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海南橡胶企业发展部受理对派出监事的投诉及举报。
第二十七条 派出监事因公或因私外出需按照海南橡胶员工请假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履行请假销假、报告备案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派出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子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
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派驻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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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派驻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对检查报告内容未能保密,泄露派驻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未履行职责的;
(五)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派出专职监事实施年度考核,由海南橡胶企业发展部会同党委
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实施,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
称职”等级。考核结果作为对派出监事续聘、解聘和奖惩的依据。
第七章 解聘、辞职
第三十条 派出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因身体状况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派出监事的;
(三)本人提出辞职申请并被批准的;
(四)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海南橡胶或派驻企业有不诚信行为的;
(五)年度考核及任期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
(六)工作失职、擅自离职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海南橡胶规定的不适合继续担任派出监事的其他
情形。
第三十一条 派出监事在任职届满前可以向海南橡胶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在
未批准辞职前,派出监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依法追究其
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橡胶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南橡胶企业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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