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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南橡胶:总部协议工资实施细则2019-03-27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部协议工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市场化薪酬体系,补充完善《海南天然橡
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部薪酬管理办法》,采取协议形式确定
特殊人才待遇,充分发挥薪酬激励作用,提高对高端、紧缺人才的吸引力,结合公司实
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协议工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责权对等原则:协议工资由公司与应聘人员双方平等协商确定,双方权利与
义务对等,应聘人员报酬与绩效目标对等,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二)绩效挂钩原则:协议工资中须有一部分为浮动薪资,与绩效目标挂钩。
    (三)岗变重定原则:执行协议工资人员的岗位发生变化时,工资标准须重新商
定。
    第三条 协议工资适用于总部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和部门业务总监及以上技术序
列岗位。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四条 成立协议工资协商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协议工资岗位的工资标准、考核方
式、任职资格等信息;与拟聘人选协商,确定其年度绩效目标和兑现激励标准等。协
议工资协商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担任;副组长由总裁、分管党委组
织部(人力资源部)的领导担任;组员由协议工资岗位分管领导、党委组织部(人力
资源部)、企业发展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 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是协议工资日常业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
责保管协议文本、审核工资发放等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高管领导、总部各部门,按照人员管理权限,对协议工资人员进
行工作指导、业绩评定等。


                           第三章 岗位需求与选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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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根据岗位技术含量、管理难度、市场紧缺程度等,依据相应的管理权限提
出协议工资岗位需求:
    (一)高级管理岗位需求,由党委书记、董事长提出,经协议工资领导协商小组
核定岗位价值区间、任职资格等内容,报党委会审议。
    (二)中层管理岗位需求,由高管领导提出,经协议工资领导协商小组核定岗位
价值区间、任职资格等内容,报党委会、总裁办公会审议。
    第八条 协议工资人员选聘程序:
    (一)高级管理人员。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由公司董事会依法聘任。正式
聘任前,由协议工资协商领导小组与拟聘人选协商,结合其个人能力、专业水平、工作
经验等因素,确定其年度绩效目标、薪酬标准等协议内容,提交董事会一并审议。审议
通过后,由公司与受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办理入职手续。
    (二)中层管理人员。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根据岗位任职要求,面向公司
内外同步发布招聘信息、搜寻合适人选、实施背景调查或组织考察,并由协议工资协
商领导小组与其协商,结合其个人能力、专业水平、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其年度绩效
目标、薪酬标准等协议内容,报党委会、总裁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公司与受
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办理入职手续。


                             第四章 协议工资内容
    第九条 协议工资包括固定、浮动两部分。其中,固定部分为协议工资总额的
60%-80%,按月平均发放;浮动部分与个人绩效目标挂钩,达到约定条件时兑现。协议
工资标准参考同行业同级别岗位工资水平和拟聘人员个人能力、专业水平、工作经验等条
件确定。
    第十条 除协议约定,协议工资人员不参与公司绩效、股权等分配。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首次实行协议工资的人员,任职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
达不到工作目标要求、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其当年浮动薪资不
予发放,解除劳动合同,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降职或调整岗位及薪酬。
    第十二条 协议工资人员涉嫌违规违纪被纪委立案调查的,自立案通知书印发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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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月薪按照公司同级别岗位对应的薪酬区间最低薪级第一档的 80%计发,浮动薪资暂
停发放。结案后,免于处分的,按规定补足薪酬;受处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协议工资人员不得刻意隐瞒或提供个人虚假信息,否则公司按《劳动合
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六款规定,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并向协
议工资人员追偿相关损失。
    第十四条 协议工资时效原则上与劳动合同一致,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另有约定的,
按约定执行。如公司实施机构改革、人岗筹划等工作,致使协议工资人员的岗位发生
变化时,应重新协商工资标准,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实行协议工资人员如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或给公司
带来经济损失、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等情况,经协议工资协商领导小组审定认为其个
人能力难与协议工资水平相匹配,应视情况调整其工资标准,变更或终止工资协议,
直至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管理权限实施任免。
    第十六条 实行协议工资人员,属于公司正式员工,须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员工可参与协议工资岗位选聘,一经聘用,同等享受协议工资
待遇。
    第十八条 下属企业协议工资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向总部报批。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是《总部薪酬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由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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