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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南橡胶: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9-04-12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海南天然橡胶产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廖波、吴任

子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

限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

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所

有文件资料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有关

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

或原件相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

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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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为任

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

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3 月 26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19 年 3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

形式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通知了全体股东,并充分披露了本

次股东大会将审议的议案。

    (2)经核查,上述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

时间、股权登记日、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核

事项、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公司已按有关规定

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

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11 日 14:30 在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 103 号财富

                                2
广场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王任飞主持本次会议。网络投票采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11

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11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由公司董事会

发布了会议通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

工作日,会议实际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审议的事项等与会议通知

中所载明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2,761,833,8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4.537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

司部分高管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数 47,861,3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83%。

    2.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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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

知所载明的提案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

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公司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流通

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经本所律师见证,本

次股东大会对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同意 2,809,183,48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7%,

表决结果为通过。

    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股东投票结果:

    同意 94,171,465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4596%。

    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已由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董事会

秘书签字确认。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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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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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海南天然

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书》之签署页)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廖波




                                                吴任子




                                 单位负责人:

                                                廖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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