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橡胶: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9-04-12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海南天然橡胶产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廖波、吴任
子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
限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
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所
有文件资料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有关
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
或原件相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
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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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为任
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
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3 月 26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19 年 3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
形式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通知了全体股东,并充分披露了本
次股东大会将审议的议案。
(2)经核查,上述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
时间、股权登记日、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核
事项、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公司已按有关规定
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
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11 日 14:30 在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 103 号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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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王任飞主持本次会议。网络投票采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11
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11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由公司董事会
发布了会议通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
工作日,会议实际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审议的事项等与会议通知
中所载明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2,761,833,8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4.537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
司部分高管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数 47,861,3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83%。
2.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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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
知所载明的提案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
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公司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流通
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经本所律师见证,本
次股东大会对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同意 2,809,183,48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7%,
表决结果为通过。
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股东投票结果:
同意 94,171,465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4596%。
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已由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董事会
秘书签字确认。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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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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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海南天然
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书》之签署页)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廖波
吴任子
单位负责人:
廖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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