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橡胶:融资决策制度(2019年12月修订)2019-12-26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决策制度
(2019 年 12 月修订)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控制公司融资风险,使公司规范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融资行为的决策: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发行新股(包括增发新股和配股);
(二)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含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四)其他类型融资。
第三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发行新股,应由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
提请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第四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董事会讨论通过,报请股东大会依照法定
程序审批。
第五条 公司可以在每年度年初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时,由财务部门拟定
本年度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额度(包括控股子公司的借款额度),作为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一部分,经总裁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董事会讨论,董
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在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借款额度内,
总裁及财务部门负责办理每笔具体借款。
第六条 公司临时需要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未在经批准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借款额度内的,单笔借款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或达到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 0.8%的,应报董事会审批;如当时公司贷款余额已
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 50%的,该借款事项还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 3 个月之内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金额,应累计计算,适
用前款规定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涉及提供担保的,应由相应有权机
1
构对担保事项进行审批决定。
第八条 公司任何部门、任何机构以及个人违反本制度,越权审批进行融资
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赔偿公司损
失。
第九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