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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南橡胶:基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19-12-26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南橡胶”或“公司”)
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下称“子公司”)基金业务,促进基金业务快速、健康
发展,提高决策与运作效率,控制基金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金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
集资金,所募集资金投资于具体的项目并以该项目的阶段性收益作为投资人回报主
要来源的业务形式及类型。同时公司在承担该基金管理运营责任的基金管理机构中
占有权益。

对于不符合以上任一条件的其他业务形式及类型,不属于本办法所规范的范围。`

第三条   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办法另行下发。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基金业务管理施行“公司总部-基金管理机构” 两级管理模式。公司总
部是全公司基金业务监督管理中心;各基金管理机构是基金业务的具体实施单位。

    第五条     金融事业部代表公司行使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办理公司设立基金管理机
构的立项与决策;负责办理基金管理机构申报的基金立项与决策;负责对基金的对外
投资、退出、清算等业务信息的归集与备案。

    第六条     基金管理机构是公司基金业务开展的主体,根据基金项目不同阶段的推
进需要,设立基金募资团队、基金投资团队、基金投后管理团队等具体负责基金日常
运营。基金管理机构应按照基金及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履行基
金管理职责。




                          第三章    基金立项与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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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基金立项

    第七条   基金的发起设立应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其所处行业发展前景良好、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

    第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发起基金需向公司申报立项,立项通过后开展设立的具体
工作。

    第九条 基金立项应提交的材料包括:基金立项报告和基金募集计划框架。

    第十条 基金立项审批应包括对项目责任人的任命。项目责任人应遵循本办法有
关规定,积极组织开展有关工作,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所负责项目的进度、实施效果
等管理责任;项目执行责任人由项目责任人指定,在项目责任人的领导下负责项目具
体工作的开展、项目工作计划的执行以及日常的联络与汇报等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责任人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基金募资计划,并作为项目申报立项的
必备组成部分。立项审批通过后,项目责任人应在募资计划的框架内开展募资工作,
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涉及重大事项的调整,须报公司总部审批。

                              第二节 基金设立

    第十二条 完成立项后,基金项目团队与基金目标投资人开展实质性接触,就基
金投资相关条款及细节展开深入谈判,应形成符合各方期望的意向性法律文本,包括
投资备忘录、有限合伙协议、附加协议等。

    第十三条 项目责任人应遵循本办法有关规定,积极组织开展有关工作,科学论
证基金项目并严格控制市场、操作、流动性等风险,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所负责基金项
目的进度、实施效果等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机构申报基金设立的材料原则上包括:公司总部批准基金立
项的决议、基金设立方案及基金合伙协议。

    第十五条 基金设立审批通过后,项目责任人负责组织开展基金设立工作,签署
并执行相关合同、协议,成立基金相关实体,完成资金注入,建立组织机构,直至基
金团队正常开始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基金设立完成后,基金管理机构应做好基金资料存档备案工作,并向
公司备案。

                            第四章   基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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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各基金的具体投资工作管理制度。基金投资须
符合基金设立时的投资策略,控制投资风险,实现投资收益。

    第十八条     基金的投资决策机构为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其委员的推选方式、决
策机制由合伙协议约定。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设立基金投资团队,由基金投资团队承担基金投资的具
体实施工作。

                            第五章 基金投后管理

    第二十条     基金投后管理工作应以投资增值为目标,真实反映受资企业运营状况,
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障投资安全,对受资企业的运营进行监控并给予指导,实现投
资收益。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制定各基金的具体投后管理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设立基金投后管理团队,由基金投后管理团队承担基
金投后管理实施工作,形成定期投后管理报告报公司备案。

                              第六章 基金退出

    第二十三条     基金退出包括基金投资项目退出和基金清算两个环节,基金退出工
作的开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各项退出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协议等法律文件的约定
开展;

    (二)收益最大化。在确保投资安全的基础上,基金退出应以实现最大收益为目
标。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制定相应基金的具体退出工作制度与流程。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指定专人(或团队)负责基金投资项目退出,包括
制定项目退出计划,联系潜在投资者,设计、洽谈交易方案,以及交易方案的执行等。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成立专门的基金清算工作组,负责基金清算的计划、
组织和实施,主要工作包括:根据协议进行基金相关实体的变更、注销,清理基金资
产,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维护市场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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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期限可延长的基金,基金管理机构应综合考虑基金运行、法律、
市场各方面因素,决定是否延长基金期限,按基金投资决策流程报批并报公司备案后
执行。对于决定不再延长或根据协议不能延长存续期限的基金,将进入基金清算程序。

    第二十八条   清算退出方案决策流程须参照基金投资决策流程执行。

                     第七章 基金管理机构人员资质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具备法律、财务、公司治理方面的专业知
识及相关金融行业从业经验。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前,基金管理机构的高
级管理人员应在法定要求时间内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第八章 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基金的项目筹备组和基金管理机构应指定联络人,向公司定期报送
项目进展情况和相关经营管理信息,报送内容应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无重大遗
漏事项。联络人变更应做好工作交接,并将信息及时上报公司备案。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安排专人(或团队)负责基金成功投资项目和退出
项目的资料整理归档,并提交公司备案。

    第三十三条   公司将会同相关部门对本办法及相关工作指引执行情况进行程序
性审查,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出具专项整改报告。

                              第九章 其 他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引进外部基金进行股权或债权融资,以及各单位仅作为投资
人投资外部基金(其基金管理机构与公司不存在任何股权、人员行政管理关系)的,
按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金融事业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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