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海南橡胶: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1-11  

						      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
      Hainan Clear-sky Law Firm



                 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股东大会并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
开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贵公司关
于召开股东大会公告,贵公司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

件,同时听取了贵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贵公司已向本所保
证和承诺,贵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
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已影响本
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
的事实及基于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

律意见,仅就贵公司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法律意
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贵公司可以就本法律
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向公众披露。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9 年 12 月 25 日,贵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东方洋路 3 号海悦东方商业楼 2 楼               1
    电话:(0898)66212010 传真:(0898)66210929 邮编:570102 E-mail: thls@163.com
      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
      Hainan Clear-sky Law Firm



决定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 2019 年 12 月 26 日刊登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据日报》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海南天然橡胶
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贵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的方式通

知了各股东。
    贵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会议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网络投票时间、投票操作流程、审议
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
及有权出席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时间及
地点,联系方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 月 10 日 14:30 在海南省海
口市海滨海大道 103 号财富广场 18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
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本所律师验证后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主持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
    1、贵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决定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贵公司董事会是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为贵公司董事李超先生。
    2、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东方洋路 3 号海悦东方商业楼 2 楼               2
    电话:(0898)66212010 传真:(0898)66210929 邮编:570102 E-mail: thls@163.com
      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
      Hainan Clear-sky Law Firm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共 2 人,代表贵公司的股份
2,765,902,024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6325%,均为股

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表决的股东 14 人,代表贵公司的股份 146,327,875 股,占贵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193%。
   上述两项合计参与投票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 16 人,代表贵公司
的股份 2,912,229,899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0518%。
   3、贵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会议召集人资格、主持人资格、出席会议的股东、委托
代理人及贵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
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董事会提供了
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贵公司和本所律师统计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控股股东调整承诺的议案》
    关联股东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所持表决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东方洋路 3 号海悦东方商业楼 2 楼               3
    电话:(0898)66212010 传真:(0898)66210929 邮编:570102 E-mail: thls@163.com
      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
      Hainan Clear-sky Law Firm



权股份数量 2,754,012,024 股)。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持有和代
表股份 158,217,875 股)对此议案进行了表决。

    同意 156,206,775 股,反对 2,011,1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7289%。
    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股东投票结果:

    获得同意票数:156,206,775 票,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98.7289%。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议案》
    同意 2,910,170,160 股,反对 1,979,800 股,弃权 79,939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292%。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议案》

    同意 2,910,170,160 股,反对 1,979,800 股,弃权 79,939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292%。
    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议案》

    同意 2,910,170,160 股,反对 1,979,800 股,弃权 79,939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292%。
    5、《关于修订〈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议案》
    同意 2,910,170,160 股,反对 1,979,800 股,弃权 79,939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292%。
    6、《关于修订〈融资决策制度〉议案》

    同意 2,910,138,860 股,反对 2,011,100 股,弃权 79,939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281%。
    经验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与会议通知中所列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东方洋路 3 号海悦东方商业楼 2 楼               4
    电话:(0898)66212010 传真:(0898)66210929 邮编:570102 E-mail: thls@163.com
      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
      Hainan Clear-sky Law Firm



明的事项相符。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议案一关联股东未参与表

决,以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和非关联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二分

之一以上通过。议案二、三、四、五、六均以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代

理人的所持有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据此,上述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主持人资格、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东方洋路 3 号海悦东方商业楼 2 楼               5
    电话:(0898)66212010 传真:(0898)66210929 邮编:570102 E-mail: thls@163.com
      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
      Hainan Clear-sky Law Firm



(本页无正文,为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何林琳、颜明燕
                                                           2020 年 1 月 10 日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东方洋路 3 号海悦东方商业楼 2 楼               6
    电话:(0898)66212010 传真:(0898)66210929 邮编:570102 E-mail: thl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