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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南橡胶: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12-10  

                        关于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二 O 二 O 年十二月九日
         关于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琼律法意字【2020】第140号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海南)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海南天然橡

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张

正律师、韩瑶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

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材料。公司已向本所

保证和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

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

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

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虚假

或误导性陈述。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为

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

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3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橡胶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

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并充分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将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上述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

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权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

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公司已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

的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

场会议于2020年12月9日14:30在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103号财富
广场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彭富庆主持本次会议。网络

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时间为2020年12

月9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时间为2020

年12月9日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9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由公司董事会发

布了会议通知,会议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

日,会议实际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审议的事项等与会议通知中所

载明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经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754,162,025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64.358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本

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1)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数13,722,6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06%。
    2.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

通知所载明的提案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

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

票则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对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该项议案表决

情况如下:选举艾轶伦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意2,766,664,478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9%,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652,4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1.2043%.

    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已由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签字确认。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

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海南)事务所出具《关于海南天

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

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海南)事务所



负责人:姜 丹                  见证律师 :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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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证律师:韩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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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