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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南橡胶: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1-26  

                        关于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二 O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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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琼律法意字【2021】第012号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海南)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海南天然橡胶

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徐文峥

律师、韩瑶(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海

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

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材料。公司已向本所

保证和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

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

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且一切足以影

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虚

假或误导性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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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为

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

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8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橡胶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1 年 1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

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并充分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将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上述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

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权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

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公司已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

的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

场会议于2021年1月25日14:30在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103号财

富广场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艾轶伦主持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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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时间为2021

年1月25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时间

为2021年1月2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月25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由公司董事会发

布了会议通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

日,会议实际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审议的事项等与会议通知中所

载明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经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758,374,925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64.456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

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1)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数1,150,3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

    2.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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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资格和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

通知所载明的提案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

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

票则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对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海南橡胶关于解除<附条件生效的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

份认购协议>与<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同意2,758,424,464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1%,反对1,100,001股,

弃权800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2、《海南橡胶关于聘请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

2,758,424,46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1%,

反对1,100,801股,弃权 0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412,4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0.0335%;反对

1,100,80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4
19.966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已由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签字确认。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

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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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海南)事务所出具《关于海南天

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

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海南)事务所



负责人:姜 丹                   见证律师 :徐文峥




                                 见证律师:韩瑶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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