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二 O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琼律法意字【2021】第078号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海南)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海南天然橡胶 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徐文峥 律师、韩瑶(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海南天然橡胶产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 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材料。公司已向本所 保证和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 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 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且一切足以影 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虚 假或误导性陈述。 1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 为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 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 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以现场+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橡胶 2020 年年度报告 (全文及摘要)》等议案,并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 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并充分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将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上述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 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权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 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公司已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 充分的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1年4月20日14:30在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103号财 2 富广场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艾轶伦主持本次会议。 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时间为 2021年4月20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时间为2021年4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年4月20日9:15- 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由公司董事会 发布了会议通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 作日,会议实际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审议的事项等与会议通知 中所载明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经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770,042,024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64.729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 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3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数46,426,4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49%。 2.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 通知所载明的提案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 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 络投票则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对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 《 海 南 橡 胶 2020 年 年 度 报 告 ( 全 文 及 摘 要 ) 》 , 同 意 2,815,365,66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8%, 反对1,102,800股,弃权0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4 2 、 《 海 南 橡 胶 2020 年 度 董 事 会 工 作 报 告 》 , 同 意 2,815,365,66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8%, 反对1,102,800股,弃权0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3、《 海 南 橡 胶 2020 年 度 监 事 会 工 作 报 告 》 , 同 意 2,815,365,66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8%, 反对1,102,800股,弃权0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4、《海南橡胶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2,815,365,66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8%,反对1,102,800 股,弃权0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5、《海南橡胶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2,815,365,66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8%,反对1,102,800 股,弃权0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 中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股 5% 以 下 股 东 表 决 情 况 为 : 同 意 61,353,63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98.2342%;反对1,10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1.76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0%。 6、《海南橡胶计提2020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同意 2,815,365,66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8%, 反对1,102,800股,弃权0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5 其 中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股 5% 以 下 股 东 表 决 情 况 为 : 同 意 61,353,63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98.2342%;反对1,10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1.76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0%。 7、《海南橡胶202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同意2,770,115,663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42%,反对46,352,800股, 弃权0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8、《 海 南 橡 胶 2021 年 度 日 常 关 联 交 易 的 议 案 》 , 同 意 61,354,6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58%,反 对1,101,800股,弃权0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 中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股 5% 以 下 股 东 表 决 情 况 为 : 同 意 61,354,63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98.2358%;反对1,10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1.764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0%。 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回避了表决。 9、《海南橡胶2021年度融资额度的议案》,同意2,770,115,66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8.3542% , 反 对 46,352,800股,弃权0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6 10、《海南橡胶2021年度为下属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同 意 2,815,365,66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608%,反对1,102,800股,弃权0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 中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股 5% 以 下 股 东 表 决 情 况 为 : 同 意 61,353,63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98.2342%;反对1,10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1.76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0%。 11、《海南橡胶2021年度金融衍生品业务投资额度的议案》, 同 意 2,815,365,66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608%,反对1,102,800股,弃权0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12、《 海 南 橡 胶 关 于 选 举 非 独 立 董 事 的 议 案 》 , 同 意 2,815,298,16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4%, 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 中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股 5% 以 下 股 东 表 决 情 况 为 : 同 意 61,286,14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98.1262%;反对/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弃权/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已由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董 事会秘书签字确认。 7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 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8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海南)事务所出具《关于海南天 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海南)事务所 负责人:姜 丹 见证律师 :徐文峥 见证律师:韩瑶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