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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南橡胶: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2021-07-13  

                        证券代码:601118          证券简称:海南橡胶        公告编号:2021-043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涉案的金额:9,138,437.74 元及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公告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事项可能会对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公司诉讼及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
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南橡胶”)
于近日收到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本,
许文锋(以下简称“原告”)以应承担欠付工程款连带责任为由起诉公司及全资
子公司。目前该诉讼案件处于已立案未开庭阶段。
    二、诉讼案件事实与理由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许文锋


    被告一: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十一冶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秀华路 28 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60000760377097J

    被告二:海南省国营红光农场
    地址:澄迈县福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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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690277088383355

       被告三: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福橡胶加工分公司
    地址:海南省国营红光农场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69027774285337J

       被告四: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 103 号财富广场 4 楼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600007674880643

       被告五: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金橡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 103 号财富广场 3 楼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60000681187391J

       被告六: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金橡有限公司金福橡胶加工分公司
    地址:海南省澄迈县国营红光农场海榆西线北侧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69027MA5T8324XW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 9,369,018.27 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逾期支付利息损失,暂计算截止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金额 8,938,904.86 元;
    3.被告二在欠付被告一工程款 9,138,437.74 元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责
任;
    4.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共同对被告二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5.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以及被告六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鉴定费、保全费、公告费(如有)。
       (三)原告提交的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诉讼理由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原告的诉讼文件:
    被告一于 2005 年 1 月 1 日中标被告二发包的胶厂钢结构工程(以下简称 “工
程"),并于 2006 年 2 月 2 日和被告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工
程名称为海南省国营红光农场胶厂钢结构工程;第二、工程地点为澄迈县红光农场;
第三、工程内容为建筑面积 10395 ㎡;第四、承包范围为钢屋架、钢屋面制作、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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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防腐、油漆及设计图纸的工程。
    2005 年 3 月 17 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将工程转包原告,被
告二支付的工程款由被告一按合同约定比例扣下管理费、税金后,转入原告指定
帐户。
    2005 年 3 月 15 日,原告组织工程开工。施工期间,原告实际组织施工、支
付款项、制作函件并以被告一的名义向被告二发送。2007 年 3 月 30 日,工程竣
工验收合格,由被告三(注:由于被告二与被告三内部原因,《项目竣工验收报
告》建设单位处由被告三加盖公章)、设计单位海南省农垦设计院、施工单位原
告以及监理单位海南中城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华垦分部四方在《项目竣工验收报
告》中盖章确认。自此,原告已经履行完毕建设施工义务。
    工程竣工后,为了主张应得工程款,原告以被告一名义向被告二、被告三提
交结算报告,被告二的上级单位海南省农垦总局指定本局审计处委托海南海昌工
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昌公司”)对结算报告进行审核。海昌公司
于 2008 年 8 月将工程结算审核初稿反馈被告一,原告审核后又以被告一的名义
于 2008 年 8 月 28 日将反馈意见反馈给海昌公司,海昌公司再次反馈十一冶公司。
后原告审核后又以被告一的名义于 2009 年 1 月 14 日提交《红光农场橡胶加工厂
钢结构工程计算反馈稿汇总表》再次提出反馈意见并明确工程造价应当为 9,260,
711.72 元。此后,海昌公司以及海南省农垦总局审计处未再向被告一提出任何
反馈意见。尽管如此,原告仍以被告一的名义不断向被告二发送函件要求支付工
程款以及赔偿利息损失,但均未得到回应。因原告当时负责结算工作的人员一直
带病完成结算工作,存在较多错漏,后病情加重已经不能工作,故原告重新组织
工程技术人员对该工程进行结算并制作完成新的《工程结算书》,工程总造价变
更为 11,880,563.15 元。2020 年 4 月 10 日,原告以被告一的名义向工程实际占
有使用方被告四提交《关于尽快做好原红光橡胶加工厂轻钢结构工程计算工作的
函》,明确工程造价应当为 12,198,437.74 元,被告四拒收。截止目前,被告二
向被告一支付工程款共计 306 万元,剩余 9,138,437.74 元未予支付;被告一向
原告支付 2,829,419.47 元,尚余 9,369,018.27 元未予以支付。
    综上,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一之间为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现被告一未向原
告足额支付工程款,被告一理应当承担支付剩余未付工程款 9,369,018.27 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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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赔偿逾期支付利息损失的责任。被告二为本工程的发包方,其欠付被告一工程
款 9,138,437.74 元,被告二也应当在欠付被告一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
带责任。而后续由于被告二与被告三的内部原因,《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
位处已加盖被告三的公章,而被告四又为被告三的总公司,现原告得知实际控制
并使用工程的单位为被告五以及被告六,因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以及被
告六理应当对被告二的责任承担连带贵任,故原告提起诉讼。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本次诉讼事项可能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最终实际影响
需以公司诉讼及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2.公司将按照分阶段原则持续披露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相关信息均以公司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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