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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南橡胶: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2021-07-13  

                        证券代码:601118           证券简称:海南橡胶      公告编号:2021-044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涉案的金额:17,231,137.13 元及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公告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事项可能会对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公司诉讼及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
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南橡胶”)

于近日收到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本,
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以应承担欠付工程
款及赔偿利息损失的连带责任为由起诉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目前该诉讼案件处于
已立案未开庭阶段。
    二、诉讼案件事实与理由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600002012592463

    被告一:海南省国营红光农场

    地址:澄迈县福山镇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690277088383355



                                   1
    被告二: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福橡胶加工分公司
    地址:海南省国营红光农场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69027774285337J

    被告三: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 103 号财富广场 4 楼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600007674880643

    被告四: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金橡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 103 号财富广场 3 楼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60000681187391J

    被告五: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金橡有限公司金福橡胶加工分公司
    地址:海南省澄迈县国营红光农场海榆西线北侧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69027MA5T8324XW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 10,110,139.21 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逾期支付利息损失,暂截止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
金额 7,120,997.92 元;
    3.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共同对被告一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以及被告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
保全费、公告费(如有)。
    (三)原告提交的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诉讼理由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原告的诉讼文件:
    原告于 2005 年 1 月 1 日中标被告一发包的“海南省国营红光农场胶厂建筑安

装工程”,并于 2005 年 2 月 2 日与被告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
工程名称为海南省国营红光农场胶厂建筑安装工程;第二、工程地点为澄迈县红光
农场;第三、工程内容为建筑面积 10395 ㎡的主厂房;第四、承包范围为红光胶厂
全部的土建、水电、消防、道路、绿化等工程及设计图纸包括的内容。
    2005 年 3 月 15 日,原告进场施工;2007 年 3 月 30 日,工程经建设单位被告

二(注:由于被告一与被告二内部原因,《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处由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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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加盖公章)、设计单位海南省农垦设计院、施工单位原告以及监理单位海南中城
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华垦分部四方验收合格,原告已经履行完毕建设施工义务。
    2007 年 10 月 10 日,原告向被告一、被告二第一次送达竣工结算资料。2008

年 8 月 11 日, 原告收到海南农垦总局指定本局审计处委托的海南海昌工程造价咨
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昌公司”)送达的《工程结算审核初稿》。2008 年 8 月
28 日,原告向被告二以及海昌公司就上述《工程结算审核初稿》提交结算反馈意见、
《海南农垦金福橡胶加工厂土建结算工程造价汇总表》以及《建筑工程结算书》,
又于 2009 年 1 月 16 日就海昌公司对此的反馈意见再次提交结算反馈稿,后被告二

以及海昌公司未向原告作出任何反馈意见,而原告也一直持续向被告一、被告二、
被告三以及其相关主管单位诸如海南省农垦总局审计处、海南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发
送催促函件,均未果。
    因原告当时负责结算工作的人员一直带病完成结算工作,存在较多错漏, 因
病情加重已经不能工作,后原告重新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该工程进行结算,工程总

造价变更为 14,617,139.21 元。至今,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 4,507,000 元,
尚余 10,110,139.21 元未支付。原告将新的《工程结算书》递交被告一、被告二,
但是被告二拒收,此后原告又邮寄递交被告二、被告三以及被告四。
    综上,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
现原告已经履行完毕工程施工义务,被告一理应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而后续由于

被告一与被告二内部原因,《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处已加盖被告二的公章,
而被告三又为被告二的总公司,现原告得知实际控制橡胶厂的单位为被告四以及被
告五,因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以及被告五理应当对被告一支付工程款以及
赔偿利息损失的义务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提起诉讼。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本次诉讼事项可能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最终实际影响
需以公司诉讼及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2.公司将按照分阶段原则持续披露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相关信息均以公司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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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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