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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橡胶:《海南橡胶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08-28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1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
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本规
则适用范围: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规则对公司监
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
约束力。

    第二条 监事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所赋予
的职权,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以及公司财务、公司内
控、公司风控、公司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监督,以保护公司、股东、
职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忠实、勤勉、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及其成员依法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任何
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监事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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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应向公司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在其中
明确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第六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行业等与上市公司运作相关领
域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以及独立、有效履职所需的判断、监督能
力。
    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期限
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监事会应提请股东大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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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代表大会等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监事有下列严重失职情形时,监事会应建议股东大会或
职工代表大会等予以罢免:
    (一)故意损害公司或职工合法利益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利用监事地位谋取私
利的;
    (三)在监督中应发现问题而未发现或发现问题但隐瞒不报,导
致公司重大损失的;
    (四)在监督或履职过程中泄露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等活动的;
    (五)法律、法规、行政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严重失职
行为。
    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提前免职的,被免职的监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
可以作出公开声明。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享有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的知情权;
    (二)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有权要求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四)监督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投
资等资产运营情况;
    (五)有权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制定或批准的各种会计表册
进行检查审核,将其意见作为工作报告重要内容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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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股东大会报告;
   (六)有权围绕公司改革发展、财务风险控制、“三重一大”等,
就某一项“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项检查;
   (七)出席监事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八)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九)出席股东大会,列席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会议
和其他认为应该参加的专题会,并有权提出质询或建议;
   (十)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条   监事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
义务,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
   (三)履行监事会决议,维护全体股东、职工权益和公司利益;
   (四)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财产;
   (五)未经批准,不得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六)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
公司利益的活动;
   (七)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
泄露公司机密;
   (八)监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对公司的商业保密义务在其任
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九)根据党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协助公司为党组织活动提供
必要条件,积极配合党委开展监管工作义务;
   (十)及时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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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
他监事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
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
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任期内监事在知情的情况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
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职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
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监事的主要工作任务和日常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    监事必须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认
真完成当期监督检查任务:
    (一)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二) 对公司重大决策及其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三)对公司资金流动等财务情况进行观察和分析,对公司日常
财务管理活动中的真实性和存在风险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履行职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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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十八条 日常监督是监事监督工作的基础,监事日常监督工作
内容主要包括:
    (一)列席公司的重要会议,包括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党委
会、总经理办公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工作会议、财务工作
会议、财务预决算会、生产经营专题分析会议以及其他与公司经营管
理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
    (二)掌握公司的重大事项及重要活动,包括涉及公司战略规划、
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业绩考核、薪酬分配、利
润分配、重要人事任免、法规执行、法律诉讼、安全生产事故等重大
事项;
    (三)收集公司的财务、经营等重要信息,包括重大事项的决策
文件及依据、财务报告和经营分析报告、预决算报告、资产转让审计
和评估报告、重大违法乱纪举证材料、涉及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报告
等资料;
    (四)深入监管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等经济实体和重要部门,
了解其重大事项及主要经营管理情况;
    (五)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六)听取公司相关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投资状况和经
营管理情况的汇报;
    (七)借助信息化手段,及时掌握公司经营管理动态。

                  第四章 监事会和监事会主席职责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保管监事会印章,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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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包括以下人员:
    (一)公司股东代表;
    (二)不低于监事会成员总数三分之一的职工代表。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中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按公司
章程的规定选举或更换,监事会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
民主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监事会主席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根据需要可以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以书面
或口头方式提出建议、进行提示、约谈、质询并要求答复;
    (三)检查公司财务;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名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六)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七)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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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九)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一)对公司重大投资、经营活动行使监督权;
    (十二)监事会有权通过职工选举的监事收集、反映职代会与职
工代表的意见,有权向董事会表达职代会与职工代表的意见与建议;
    (十三)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十四)发现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
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
部门报告。
    (十五)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三)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
会议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在十日内
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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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
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
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职工监事在注意相关保密要求的
情况下,就议题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说
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
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二十七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通过监事会办
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会办公室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
会办公室应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证券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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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
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
达、传真、电子邮件、特快专递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
接送达的,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
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
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
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
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十条     书面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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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特别是监事会定期会议,原则上应以
现场方式召开。特殊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频、电话、电子邮件
以及书面等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
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
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
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监事的提议,可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投
票表决方式进行。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
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
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
事过半数同意。
    公司监事与监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
该监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监事出席即可举行,监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监事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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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
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
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七条   与会监事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
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及时向监管
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证券交
易所,并披露监事会决议。
    监事应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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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如能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
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
席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录
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
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与公司经营期限相同,
且不低于 10 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议事规则与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依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低于”不包括本
数。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
时亦同,原《海南橡胶监事会工作细则》同步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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