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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南橡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12修订稿)2021-12-28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及档案管理制度,维护
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海南天然橡
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工作。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
会授权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办理公司内幕信息
的日常工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参股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参股公司负责人为本单位内幕
信息知情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各部门、分公司、
子公司及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参股公司信息披露联络员、各专项工作小组负责人负责本
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
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或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披露但尚未披露的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有关机关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有
关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分配股利或增资的计划;
       (十三)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七) 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内容;
       (十八)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九)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公司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的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之便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五) 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
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管理
                            第一节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
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
和保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
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一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统计等岗位及其相关
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
设备。
    第十二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等),或者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二节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
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
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
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
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
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
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
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
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
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
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
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
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六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公司披露
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有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所在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
告内幕信息相关情况,并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内幕信息的公
开披露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
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报告义务人    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    证券监管机构。
各阶段具体职责如下:
    (一)定期报告涉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1、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工作,并于公司审议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召开当日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2、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信息披露联
络员负责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按照定期报告编制通知规定的时间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如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按照定期报告编制通知规定的时间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临时公告、重大事项涉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1、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备案工作,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2、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应及
时、准确、完整地做好内幕信息公开前各阶段和各环节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单位负责人在发生内幕信息时及时与董事会办公室联系,划定内幕信息内容及内幕信息知
情人范围;信息披露联络员负责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于发生内幕信息当日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对公司
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应填写本单位《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4、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填写本单位《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5、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其他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发起方应填写本单位《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三)至(五)项相关主体应根据事项的进程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6、董事会办公室对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各阶段、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登记
进行检查,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真实、准确,所填报资料完
整。
       7、董事会办公室对审核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进行汇总,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建
立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写汇总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供公司自查
和监管机构查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
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三节   内幕信息外部报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编制、重大事项筹划期间,相关内幕信息依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应当对外报送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保密提示函等方
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并要求其提
供知晓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名单。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二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内幕信息,不
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二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
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内幕信息,除非与公司
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
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海南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本制度等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分别按情节轻重,由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本制度等有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
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证券,涉嫌犯罪的,公司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
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等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公司章程》、《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原《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同步废止。


    附件:《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附件: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                                                                                          报送日期:

       序   内幕信息知情人              所在单位与
                             所在单位                职务/   身份证件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   内幕信息   登记
       号   姓名(自然人,              上市公司的                                                                                  登记人
                               /部门                 岗位      号码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息内容   所处阶段   时间
            法人、政府部门)              关系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