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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南橡胶: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2022-11-17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
    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之核查意见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
拟 通 过 境 外 新 设 全 资 子 公 司 以 支 付 现 金 的 方 式 收 购 SINOCHEM
INTERNATIONAL (OVERSEAS) PTE. LTD.持有的 Halcyon Agri Corporation
Limited(以下简称“标的公司”)574,204,299 股已发行普通股股份(约占标的公
司已发行普通股股份的 36.00%)(以下简称“本次协议转让”),并在本次协议转
让完成后,向标的公司剩余的全部股份发起强制要约收购(与“本次协议转让”
合称为“本次交易”或“本项目”)。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
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2 号)
的规定,就独立财务顾问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
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情况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1、聘请的必要性

    为控制本项目法律风险,加强对本项目法律事项开展的独立尽职调查工作,
中金公司已聘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君合”)担任本项目独立财
务顾问的券商律师。

    2、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

    君合的基本情况如下:
                                      1
名称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成立日期             1989-04-0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1110000E000169525
注册地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负
                     华晓军
责人
经营范围/执业领域    法律服务
实际控制人(如有) 无

       君合持有编号为 31110000E000169525 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且具备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

       3、定价方式、实际支付费用、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

       君合同意接受独立财务顾问之委托,在本项目中向独立财务顾问提供法律服
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协助独立财务顾问完成本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协
助起草、修改、审阅独立财务顾问就本项目起草或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协助独
立财务顾问收集、整理、编制本项目相关的工作底稿等。中金公司就本项目聘请
券商律师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由中金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截至本核查意
见出具之日,中金公司尚未实际支付该等费用。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聘请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除上述情
形外,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上市公司依法聘请中金公司担任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聘请北京大成律师
事务所担任本项目律师事务所、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
任本项目审计差异鉴证机构、聘请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担任本项目估值机
构为本项目提供相关专业服务。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交易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
务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除上述证券服务机构的聘请外,由于本次交易标的
公司为境外上市公司,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业务和资产,上市公司聘请了毕马
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作为财税尽调顾问和商业可行性研究顾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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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
机构或个人的情况。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除上
述情形外,上市公司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二、独立财务顾问内部审核程序

    为了明确中金公司聘请券商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和要求,中金公司法律
合规部针对不同项目类型制定了券商律师聘用协议的格式合同,对服务内容、收
费安排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均进行了明确约定。本项目的项目组从业务资质、项
目经验、资源配备、市场声誉以及收费标准等方面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综合评估后,
遴选出符合项目要求的律师事务所作为券商律师。项目组以法律合规部制定的格
式合同起草券商律师聘用协议后,经中金公司法律合规部、中金公司财务部、项
目组负责人以及投资银行部管理层审批,并由中金公司合规总监对相关聘请事项
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合规审查意见后,中金公司与君合正式签署聘用协议。

    三、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综上,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除聘请君合作为本项目
的券商律师,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上市公司在本项目中除依法聘请证券服务机构,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
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前述相关行为合法合规,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
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3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
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康 攀                  陈安淇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