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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南橡胶: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8  

                        证券简称:海南橡胶           证券代码:601118          公告编号:2023-027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调整,不会对本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调整,不会
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海南橡胶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5 号”或“本解释”),规定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
外销售的会计处理、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以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其中“关
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
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 2021 年 12 月 31 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通
知》(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6 号”或“本解释”),规定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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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
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以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
理”等内容。对于“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
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对于“关于发行方
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
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出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公布之
日起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解释第 15 号规定,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
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简称“试运行销
售”)有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对于“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
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对于“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
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
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出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
    (三)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解释第 15 号和第 16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
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解释第 15 号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解释第 15 号明确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
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相关会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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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
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
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2.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
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3.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
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
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4.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等规定,判断试运行销售是
否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并在财务报表中分别日常活动和非日常活动列示试运行
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属于日常活动的,在“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项目
列示,属于非日常活动的,在“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列示。同时,企业应当在
附注中单独披露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金额、具体列报项目以及确定试运
行销售相关成本时采用的重要会计估计等相关信息。
    5.根据新旧衔接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
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追溯
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企业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
本解释的规定,并在附注中披露无法追溯调整的具体原因。
    (二)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
一管理的,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
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或者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
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之上增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项目单独列示;母公司
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从集团母公司账户
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母公司应
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未归集至集团母公司
账户而直接存入财务公司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项目
中列示,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成员单位还可以在“货币资
金”项目之下增设“其中:存放财务公司款项”项目单独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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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负债表“吸收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未从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
从财务公司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短期借款”项目中列示;
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发放贷款和垫款”项目中列示。
    (三)在判断合同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应当采用全口径成本而非增量成本,
即企业履行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
成本的分摊金额。
    解释第 16 号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
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
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
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
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
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
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
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对于企业(指发行方,下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
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
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
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
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
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
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
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
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
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三)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
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
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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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
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
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
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
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
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按解释第 15 号和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不会
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合
理变更,符合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
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进行的合理变更,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提
高会计信息质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
更。


    特此公告。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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