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2019 年 1 月 31 日, 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于 2019 年 2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上刊登《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 时间)、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 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2 月 18 日在宁波市鄞州经济开发区宏港路 288 号行政楼 2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2019 年 2 月 18 日 9 时 15 分至 9 时 25 分、9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及 13 时至 15 时;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系统于 2019 年 2 月 18 日 9 时 15 分至 15 时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428,384,076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8.298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名,均为 截至 2019 年 2 月 1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314,246,4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 50.101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63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114,137,6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197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63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47,796,63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6204%。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 易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114,134,02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4537%;反对 593,2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69%;弃权 3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4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7,169,7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6884%;反对 593,2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412%;弃权 3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4%。 2、审议《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114,134,02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4537%;反对 593,2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69%;弃权 3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4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7,169,7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6884 %;反对 593,2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412 %;弃权 3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4%。 3、审议《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01《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114,167,62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4830%;反对 593,2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7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7,203,3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7587%;反对 593,2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4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02《拟购买资产》 表决结果: 同 意 114,167,62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4830%;反对 593,2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7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7,203,3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7587%;反对 593,2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4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03《拟购买资产价格》 表决结果: 同 意 114,167,62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4830%;反对 593,2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7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7,203,3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7587%;反对 593,2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4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04《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表决结果: 同 意 114,167,62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4830%;反对 593,2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7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7,203,3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7587%;反对 593,2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4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05《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 同 意 114,167,62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4830%;反对 593,2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7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7,203,3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7587%;反对 593,2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4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06《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股票发行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 同 意 114,167,62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4830%;反对 593,2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7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7,203,3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7587%;反对 593,2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4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07《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发行价格与定价依据》 表决结果: 同 意 114,167,62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4830%;反对 593,2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7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7,203,3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7587%;反对 593,2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4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08《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市场参考价的选择依据》 表决结果: 同 意 114,167,62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4830%;反对 593,2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7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7,203,3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7587%;反对 593,2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4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09《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价格调整机制》 表决结果: 同 意 114,167,62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4830%;反对 593,2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7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7,203,3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7587%;反对 593,2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4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10《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数量》 表决结果: 同 意 114,148,82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4666 %;反对 593,2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69 %;弃权 18,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7,184,5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7193%;反对 593,2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412%;弃权 18,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1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 同 意 114,167,62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4830%;反对 593,2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7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7,203,3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7587%;反对 593,2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4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1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表决结果: 同 意 114,167,62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4830%;反对 593,2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7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7,203,3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7587%;反对 593,2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4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13《业绩承诺和补偿措施》 表决结果: 同 意 114,167,62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4830%;反对 593,2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7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7,203,3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7587%;反对 593,2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4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14《减值测试》 表决结果: 同 意 114,167,62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4830%;反对 593,2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7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7,203,3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7587%;反对 593,2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4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15《期间损益》 表决结果: 同 意 114,167,62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4830%;反对 593,2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7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7,203,3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7587%;反对 593,2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4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16《标的公司滚存利润安排》 表决结果: 同 意 114,167,62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4830%;反对 593,2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7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7,203,3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7587%;反对 593,2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4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17《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安排》 表决结果: 同 意 114,167,62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4830%;反对 593,2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7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7,203,3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7587%;反对 593,2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4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18《违约责任》 表决结果: 同 意 114,167,62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4830%;反对 593,2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7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7,203,3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7587%;反对 593,2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4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19《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 同 意 114,167,62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4830%;反对 593,2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7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7,203,3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7587%;反对 593,2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4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关于〈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114,134,02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4537%;反对 593,2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5169%;弃权 3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4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7,169,7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6884%;反对 593,2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412%;弃权 3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审议《关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 议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114,134,02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4537%;反对 593,2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69%;弃权 3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4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7,169,7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6884%;反对 593,2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412%;弃权 3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4%。 6、审议《关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114,134,02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4537%;反对 593,2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69%;弃权 3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4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7,169,7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6884%;反对 593,2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412%;弃权 3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4%。 7、审议《关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 议书的补充协议(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114,134,02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99.4537%;反对 593,2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69%;弃权 3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4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7,169,7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6884%;反对 593,2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412%;弃权 3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4%。 8、审议《关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的补充协议 (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114,134,02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4537%;反对 593,2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69%;弃权 3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4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7,169,7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6884%;反对 593,2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412%;弃权 3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4%。 9、审议《关于批准本次交易有关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和前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114,134,02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4537%;反对 593,2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69%;弃权 3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4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47,169,7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6884%;反对 593,2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412%;弃权 3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4%。 10、审议《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 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114,134,02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4537%;反对 593,2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69%;弃权 3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4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7,169,7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6884%;反对 593,2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412%;弃权 3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4%。 11、审议《关于本次交易未摊薄即期回报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114,134,02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4537%;反对 593,2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69%;弃权 3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4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7,169,7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6884%;反对 593,2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412%;弃权 3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4%。 12、审议《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114,134,02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4537%;反对 593,2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69%;弃权 3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4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7,169,7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6884%;反对 593,2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412%;弃权 3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4%。 13、审议《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114,134,02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4537%;反对 593,2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69%;弃权 3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4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7,169,7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6884%;反对 593,2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412%;弃权 3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4%。 14、审议《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 三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114,134,02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99.4537%;反对 593,2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69%;弃权 3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4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7,169,7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6884%;反对 593,2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412%;弃权 3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4%。 15、审议《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114,134,02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4537%;反对 593,2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69%;弃权 3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4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7,169,7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6884%;反对 593,2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412%;弃权 3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4%。 16、审议《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 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114,134,02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4537%;反对 593,2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69%;弃权 3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4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47,169,7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6884%;反对 593,2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412%;弃权 3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4%。 17、审议《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114,134,02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4537%;反对 593,2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69%;弃权 3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7,169,7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6884%;反对 593,2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412%;弃权 3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4%。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 波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汪兴龙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 安广州长春武汉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