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威合金: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3-29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的方式购买博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威集团”)、宁波博威金石投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投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隽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隽瑞投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立晟富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立晟富盈”)、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乾浚投资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乾浚投资”)(以下合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宁
波博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德高科”)93%的股份,公司全资子公
司宁波博威合金板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威板带”)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
买博威集团持有的博德高科 7%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已准备提
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充分地审
查,听取了有关人员对本次交易情况的介绍,认真审阅了相关文件。就提交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事项,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
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经审慎研究,公司拟对本次交易方案中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暨关联交易所涉发行股份锁定期进行调整。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方案调
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
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调整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上市公
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 规定的对本次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
且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的事项范围之内,无需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
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该报告书已
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需要履行的法律程序,并充分披露了本次交易的相关风险,
有效地保护了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本次修订已经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因
此,无需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博威板带与博威集团、金石投资、隽瑞投资、立晟富盈、乾浚投资
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二)》,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切实可行,没有损害
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签署已经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因此,无需重新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4.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与本次交易有关议案时,关联
董事应依法回避表决。
5.本次申请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邱妘 门贺 包建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