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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威合金: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8-18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博威合
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的相关文件,并与有关各方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
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公司已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地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披露。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2020 年半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为保障公司越南生产制造基地项目的顺利完成,为全资子公司博威合金(越
南)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为1,200万美元的担保额度,是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
及上述公司的信用状况做出的,是为了满足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提供担保
的对象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能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担保事项及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我们同意该事项。

    三、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主要用途为满足公司经营和发展需要,保障公司越南生产制
造基地等项目的顺利完成,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
的经营和资信状况良好,能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本次担保事项及相关审
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制度的规定,我们同意该事项。




                               独立董事:邱妘、门贺、包建亚
                                     2020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