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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威合金: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2020-12-08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威合金”或
“公司”)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
划”或“ 本 计 划 ” ) 的 实 施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公 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
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
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的情形。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1、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2、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对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计划推出前征求员工意见的情况,是否存在摊派、强行
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等相关文件。

    4、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据此出具
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5、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方案,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存在下
列情形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回避(如适用):自身或其关联方拟成为员工
持股计划的管理人、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为持有人提供或垫付资金、提供股
票、与持有人或本员工持股计划分享收益,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后方可
实施。

    6、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 2 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

    7、其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确定的依据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
《工作指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确定的。

    (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范围

   本计划的参加对象应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并领取薪酬。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公司数字化项目核心技术或业务骨干人员。

    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名单由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拟定,最终参加对象根据
实际签署认购协议和缴款情况确定。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总人数为 68 人。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购买价格及规模

    (一)资金来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为员工的自有资金、自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部分
向第三方借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控股股东博威集团有
限公司拟向员工提供借款,借款部分为除员工自筹资金以外所需剩余资金,借款
期限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公司不存在向参加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股票来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普通股股
票 13,346,334 股(2018 年 8 月至 2019 年 8 月实施回购)。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
批准后,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
有的公司股票。

     在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回购股份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账户期间,若
 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除权、
 除息事宜,该标的股票的数量及受让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三)购买价格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受让公司回购的股票价格为 7.51 元/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数字化项目核心及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
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确保公司数字化转型项目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参考公司
经营情况和行业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同时兼顾本计划需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对参加员
工合理的激励作用的目的,本计划购买回购的股票价格为 7.51 元/股,为公司回购
股票均价。公司基于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在激励员工同时设定了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要求,既保持员工激励的有效性,也有助于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从激励性的
角度来看,该受让价格具有合理性与科学性。

    (四)规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规模不超过 13,346,334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69%。具体持股数量以员工实际出资缴款情况确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
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一
持有人在任一时间点所持有本公司全部存续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
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
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锁定期、股份权益的归属及业绩考核、
变更和终止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60 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标的
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设立 36 个月
的锁定期,在前述锁定期内不得进行交易。具体解锁结果根据公司业绩指标和持有
人考核结果计算确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标的股票权益在锁定期满之后且符合归
属条件后归属至持有人。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限

    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为 36 个月,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
之日起计算。锁定期满后且符合归属条件后归属至持有人。

    员工持股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
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
其他情形。

    (三)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权益的归属及业绩考核

    1、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满后且符合归属条件后归属至持有人。本员工持股计
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
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与个人绩效考核指标,以考核
指标作为持有人所持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应归属条件。具体归属条件如下:

    (1)公司业绩考核指标

     业绩考核:公司 2023 年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0 年增长幅度不
  低于 60%。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持有人可享有计划权益的额度为零,对应
部分股票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所获得的资金额归属于公司,公司返还持有人
份额对应的原始出资额加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如有收益则归属于公司。

    (2)个人业绩考核指标

    持有人个人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人力资源中心将对持有人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持有人
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持有份额归属后可享有的权益,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
划分为(A)、(B)和(C)三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所有考核对象。届时根
据下表确定持有人的实际可享有权益比例:

                                  持有人考核评价表

 年度综合考评得分(S)     S≥80 分             80 分>S≥60 分    S<60 分
     绩效考核结果             A                      B                C

    若持有人在锁定期内任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B),则该年度持
有人个人绩效考核“达标”;若持有人在锁定期内任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C),则该年度持有人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
    若持有人在锁定期内个人绩效考核有两个(C),则无论锁定期满公司整体业
绩是否达到考核要求,持有人可享有计划权益的额度为零,其对应的权益在对应
的股票全部卖出变现后所得资金归公司所有,公司返还所有持有人对应原始出资
金额加上同期定期银行贷款利息。

    (四)本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发生包括持有人出资方式、持
有人获取股票的方式等事项的变更,应当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
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

    2、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存续期届满前,当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均
为货币资金时,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4、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
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持有人会议批准、董事会审议通过,
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
会议。

    公司通过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作为本计划的管理方,负
责开立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账户、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员工持股计划
行使股东权利等具体工作。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员
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
潜在的利益冲突。管理委员会的管理期限为自股东大会通过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至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之日止。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员
工持股计划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其
他相关事宜。公司采取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参加对象在认购本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每份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按持有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享有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的权益;

   2、依照本计划规定参加持有人会议,就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3、享有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计划规定的持有人其他权利。

    (二)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履行其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所做出的全部承诺,并承诺按员工持股计划的
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

   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

   3、按持有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投资的或有风险;

   4、遵守本管理办法,遵守生效的持有人会议决议;

   5、保守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全部秘密,但公司依法对外公告的除外;

    6、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本管理办法或《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另有规定
 外,持有人所持本计划份额不得转让、担保或作其他类似处置;除法律、行政法
 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持有人所持的本计划份额不
 得擅自退出、转让;

   7、按名下实际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符合归属条件、股票抛售时的法定股票
交易税费,并自行承担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符合归属条件,股
票抛售后,依国家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税收;

    8、承担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计划规定的持有人其他义务。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一)持有人会议组成

   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由全体持有人组成。所
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并按其持有份额行使表决权。持有人可以亲自
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
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审议事项

   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提前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3、对本管理办法提出修改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4、授权管理委员会开立并管理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
关账户;

   5、授权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制定、决定、执行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增发、
配股或发行可转换债券等再融资事宜的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7、授权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决议意见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
授权管理委员会代表员工持股计划签署相关协议、合同;管理委员会授权管委会主
任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以及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8、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9、授权管理委员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
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等;

   10、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
届满后出售公司股票进行变现,根据持有人会议授权,将员工持股计划的闲置资金
投资于银行理财产品(仅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或购买本公司股票;

    11、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
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
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2 日发出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

    2、会议提案;

    3、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6、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7、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
包括上述第 1、2 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四)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1、员工持股计划每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持有人会议可以现场会议和/或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

    3、每项决议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的,需经出席持有人会
议的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一)管理委员会组成

   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
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成员发生变动时,由全体持有人会议重新选举。

   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
会提名候选人,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二)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
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擅自披露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6、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管理委员会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根据持有人会议授权开立并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
相关账户;

   3、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认购事宜;

   4、根据持有人会议授权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5、根据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授权管委会主任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
股东权利以及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6、提请持有人会议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
锁定期的延长、缩短,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7、管理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分配;

   8、根据持有人会议授权办理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的持有
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等;

   9、决定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回收、承接以及对应收益的兑现安排;

   10、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流转登记;

   11、根据持有人会议授权,制定、决定、执行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
司增发、配股或发行可转换债券等再融资事宜的方案;

   12、根据持有人会议授权行使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在锁
定期届满后出售公司股票进行变现,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将员工持股计划的闲置
资金投资于银行理财产品(仅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或购买本公司股票;

   13、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卖出的全部事宜;

   14、根据持有人会议授权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15、决策员工持股计划被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确定持有人所持份额对应的累
计净值;

   16、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7、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上述事项外的特殊事项;

   18、本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四)管理委员会主任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经管理委员会授权,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以及签署相关协议、
合同;
    4、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管理委员会会议

    1、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 2 日
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
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5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
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
行一人一票。

    3、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
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或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4、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
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

    5、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
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与权益处置办法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公司股票及其对应的权益;

    (二)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三)资金管理取得的收益等其他资产。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侵占、挪用本计划
资产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将本计划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
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计划资产。

    第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

    1、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定锁定期内及未符合归属条件前,持有人不得要
求对本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法定锁定期届满及符合归属条件后、存续期内,由持有
人会议决定是否对本计划项下现金资产进行分配,但服务期未满五年的持有人不得
参与分配(服务期自该持有人认购并实缴相应员工持股份额之日起算)。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管理委员会应在届满或终止
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分配工作,管理委员会在计划清算截止日前,根据
具体市场行情完成本计划项下标的股票的全部出售,在依法扣除相关费用后,按员
工持股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若届时本计划项下标的股票存在无法全部售出的情
形,具体处置办法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4、在存续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本计划因持
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归本计划所有,由管理委员会按持有人持有计划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5、在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本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
归本计划所有,由管理委员会统一分配。

    第十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应承担的税费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
务。员工持股计划应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付交易手续费、印花税
等,除交易手续费、印花税之外的其他费用,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相应的协议,从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中支付。

    第十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处置办法
    1、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之内,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
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持有人所持的本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和/
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持
有人的参与资格将被取消,并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全部份额按照本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强制收回(无论该等份额是否已经归属给持有人):
    (1)持有人履行审批程序后正常离职或因公司裁员而离职的;
    (2)持有人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离职或劳动合同到期拒绝续签的;
   (3)持有人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被降职、降级等而不具备参与资格的;
   (4)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被公
司或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5)持有人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或竞业限制、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
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离职;
   (6)持有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持有人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8)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持有人所持有的份额不作变更:
   (1)持有人因公司工作调动安排发生职务变更但仍符合参加资格的(不属于
降职、降级的情形);
   (2)持有人因第七级及以上严重的工伤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
计划份额不作变更,且管理委员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考核条
件;
   (3)持有人符合相关政策并经公司批准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
额已经过户到其个人名下的部分不作变更;
   (4)持有人因工伤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作变更,由其合法
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参加员工持股计划资格及个人绩效考核
条件的限制;
   (5)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因发生上述第 2 项情形而收回的份额,原则
上以持有人原始出资金额、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与售出收益孰低值的方式返还持
有人,具体处置方式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管理委员会有权决定将该收回份额归属至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
的受让人,持有人应配合管理委员会办理相关事宜,按照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价格
向受让人转让相应份额;如没有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则将收
回的份额在持有人离职或者被降职、降级或者被管理委员会认定收回之日起,管
理委员会有权择机出售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所获得的资金额归属于公司,公司
返还持有人份额对应的款项,如有收益则归属于公司。
   5、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若发生员工持股计划未确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由管理委员会决定;若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应遵照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管理委员会和持有人另行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管理办法解
释权属于董事会。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