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博威合金: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博威合金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2020-12-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或“本所”)接受宁波博威
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威合金”)的委托,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所就公司拟实施的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有关事实、行为发生或存在时有
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3、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及经办律师并不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
性以及有关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
会计、财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
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对该等内容核查和作出判断
的适当资格。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
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5、本所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须的
原始书面资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公
司提供的文件、材料的签署、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
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公司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
致。

     6、本所律师仅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
非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7、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
明。

     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博威合金系由宁波博威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于 2009 年 7 月 14 日整体变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 1 月 6 日,博威合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23
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5,500 万股,经上交所同意后于 2011
年 1 月 27 日起于上交所挂牌交易,股票简称为“博威合金”,股票代码为“601137”。

     (二)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
询,博威合金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01445520238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

           住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太平桥

       法定代表人                                 谢识才

         注册资本                        68,452.0473 万人民币[注]

         成立日期                            1994 年 1 月 22 日

         营业期限                        2006 年 11 月 16 日至长期
                         有色合金材料、高温超导材料、铜合金制品、不锈钢制品、钛
                         金属制品的设计、开发、制造、加工;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
         经营范围        的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
                         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根据公司公告的《关于“博威转债”赎回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可转债转股数

量超过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10%暨股份变动公告》等公告,截至 2020 年 8 月 28 日,

公司因可转债转股总股本增加至 790,044,972 股。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的《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790,044,972 元,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全权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等有关手续。

     依据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公司。截至本法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破产、
解散、被责令关闭、终止等情形。发行人亦不存在需要终止上市地位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
效存续且在上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其目前适
用之《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或者解散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一)2020 年 12 月 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通过了《关
于<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本所律师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
行了逐项核查:

     1、根据《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授权与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不存在利用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指导意
见》第一部分第(一)条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相关要求。

     2、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的书面确认、董事会及监事会相关
决议、监事会意见、独立董事意见、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
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
分第(二)条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相关要求。

     3、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文件,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将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条关于“风险自担
原则”的相关要求。

     4、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的书面确认等相关资料,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应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并领取薪酬,为
公司数字化项目核心技术或业务骨干人员,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
条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相关规定。

     5、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的书面确认,参加对象的资金来源
为公司员工的自有资金、自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部分向第三方借款)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控股股东博威集团有限公司拟向员工提供借款,
借款部分为除员工自筹资金以外所需剩余资金,借款期限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
期,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6、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的书面确认等相关资料,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根据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回购
公司股份的预案》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博威合金 A 股普通股股票,符
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7、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的书面确认等相关资料,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60 个月,自《员工持股计划(草案)》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且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员工持股计划锁定
期为 36 个月,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计算,符合《指
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8、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的书面确认等相关资料,公司全部
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一持
有人在任一时间点所持有公司全部存续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
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
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9、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的书面确认等相关资料,本次员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
作为本计划的管理方,负责开立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账户、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
常管理、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等具体工作;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
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
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对员
工享有标的股票的权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等均进行了约定。公司已制定《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模式、权益处置符合《指导
意见》第二部分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10、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经本所律师核查,《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已经
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1)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2)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
程序;

     (3) 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4)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情况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5)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6)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管理费用的计
提及支付方式;

     (7)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8) 其他重要事项。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
(九)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资金及股票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源、期限及规模、管理模式等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 公司已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在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7 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员工持股计
划(草案)》。根据公司职工代表决议,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前,已经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条
的规定。

     2、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
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员工持股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控股股东博威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提供借款,董事谢识才、张明、郑小丰、鲁朝辉为博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董事谢识才与董事谢朝春为父子关系,基于谨慎性原则,以上董事
均对上述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条的规定。

     3、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发表了意见,均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
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条的规定。

     4、公司已聘请本所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 公司仍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指导意见》相关规定,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尚需召开股东
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他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项进行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须经出席会
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已经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尚需召
开股东大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进行审议。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 公司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职
工代表大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与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文件。

     (二) 根据《指导意见》、《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
尚需按照《指导意见》、《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
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且在上交
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其目前适用之《公司章程》
规定的需要终止或者解散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按照《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尚需召开股东大会对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进行审议;

     (四)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
所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指导
意见》、《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西雅图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