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 年 4 月 10 日,公司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13 日在公司指定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刊登《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 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日期已逾 20 天。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7 日 14 点 00 分在宁波市鄞州区鄞州 大道东段 1777 号博威大厦 11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1 年 5 月 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即 2021 年 5 月 7 日的 9:15- 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354,031,706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811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名,均为 截至 2021 年 4 月 27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326,000,185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41.263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8,031,521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3.548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41,690,73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770%。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54,002,3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16%;反对 1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弃权 1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 本议案通过。 2、审议《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54,002,3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16%;反对 1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弃权 1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 本议案通过。 3、审议《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354,002,3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16%;反对 1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弃权 1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 本议案通过。 4、审议《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54,002,3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16%;反对 1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弃权 1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 本议案通过。 5、审议《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3,992,6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89%;反对 27,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弃权 1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本议案通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651,6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62%;反对 27,7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4 %;弃权 11,4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4%。 6、审议《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4,002,3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16%;反对 1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弃权 1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 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661,3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94%;反对 18,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1%;弃权 11,4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5%。 7、审议《关于提请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权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3,370,3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131%;反对 649,97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5%;弃权 1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 本议案通过。 8、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3,991,7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87%;反对 28,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0%;弃权 1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650,7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40%;反对 28,6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6%;弃权 11,4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4%。 9、审议《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9.1《选举谢识才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54,006,9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29%。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665,94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5%。 9.2《选举张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54,006,9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29%。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665,9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5%。 9.3《选举谢朝春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54,006,9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29%。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665,9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5%。 9.4《选举郑小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54,006,9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29%。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665,9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5%。 9.5《选举张宪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54,006,9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29%。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665,9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5%。 9.6《选举高贵娟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54,006,9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 99.9929%。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665,9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5%。 10、审议《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崔平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54,006,9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29%。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665,9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5%。 10.2《选举陈灵国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54,006,9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29%。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665,9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5%。 10.3《选举许如春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54,006,9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29%。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665,9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5%。 11、审议《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11.1《选举王群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354,006,9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29%。本议案通过。 11.2《选举王有健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354,006,9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29%。本议案通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灵芝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杨镕澺 2021 年 5 月 7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西雅图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