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威合金:博威合金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20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博威合
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
相关文件,并与有关各方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
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公司已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地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披露。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2021 年半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稳健、持续的发展,满足子公司的融资担保需求,公
司及宁波博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拟为博德高科(香港)有限公司、贝肯霍夫
(香港)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是
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及上述公司的信用状况做出的,是为了满足公司的经
营发展需要;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能有效的控制和
防范担保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担保事项及相关
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制度的规定,我们同意该事项。
独立董事:崔平、陈灵国、许如春
2021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