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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威合金:博威合金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年8月修订)2021-08-20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1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入档等相关事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
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
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各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
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包括: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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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
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相关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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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
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
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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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表(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
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上海证券交易所如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报所涉重大事项范围、填报的具体内
容、填报人员范围有具体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
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
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
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
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
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
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
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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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
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
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
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
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
录上签名确认。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
补充及披露相关事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
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在知悉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工作;第
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并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
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
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宁波证监局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
少保存 10 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未经董事会



                                     5
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导、转送,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
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
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十六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
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信息提示函等方式明确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对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
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
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
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宁波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相关信息、或者由于失职导致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相关制度进行处罚。如在社会上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
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6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
规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和修订。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8月19日




                                     7
附件: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内幕信息内容:
         内幕信息知                 所在单位/部   知悉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信息方   内幕信息所
序号                  身份证号码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情人姓名                   室及职务        时间           地点             式           处阶段




   本人/本公司承诺:以上填写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已了解/向以上人员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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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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