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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威合金:博威合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08-23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
所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
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和要求,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申报、披露等义务,以保
证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其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
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
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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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进入
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规定规则,以及本制度另有
规定除外。
    第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
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
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
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
股份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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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
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
份:
    (一)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
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在 6 个月内减持过公司股票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公司、基
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购买公司股票的,不属于前款规定的禁止情形。通
过上述方式购买的公司股票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三章 禁止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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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循
法律法规及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内幕信息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五条 本制度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约束义务,
同样适用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其权益变动情况的
披露按照相关法律及监管规定执行。


                          第四章 通知及披露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
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 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申报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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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
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
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
超过 6 个月。
    第十九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
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
否有关。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
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保留追
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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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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