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富春路 308 号华成国际发展大厦 11/12 楼 电话:0571-89838088 传真:0571-89838099 邮编:310020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博威合金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 年 8 月 20 日,公司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2 年 8 月 23 日在公司指定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刊登《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 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 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逾 15 天。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8 日 14 点 00 分在宁波市鄞州区鄞州 大道东段 1777 号博威大厦 11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2 年 9 月 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即 2022 年 9 月 8 日的 9:15- 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327,460,485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448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名,均为 截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325,375,915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41.184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84,5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263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5,119,51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138%。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 2022 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7,151,9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57%;反对 308,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811,0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595%;反对 308,5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关于 2022 年度开展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7,456,2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7%;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115,3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2%;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7,310,7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42%;反对 149,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通过。 4、审议《关于制定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7,456,2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7%;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通过。 5、审议《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7,310,7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42%;反对 149,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通过。 6、审议《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7,456,2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7%;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115,3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2%;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逐项审议《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7.01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表决结果:同意 327,456,2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7%;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115,3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2%;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02 发行规模 表决结果:同意 327,456,2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7%;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通过。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115,3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2%;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03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 327,456,2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7%;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115,3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2%;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04 债券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 327,355,9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80%;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弃权 100,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8%。本议案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015,0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88%;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7%;弃权 100,3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35%。 7.05 债券利率 表决结果:同意 327,355,9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80%;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弃权 100,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8%。本议案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015,0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88%;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7%;弃权 100,3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35%。 7.06 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327,355,9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80%;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弃权 100,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8%。本议案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015,0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88%;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7%;弃权 100,3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35%。 7.07 转股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 327,355,9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80%;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弃权 100,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8%。本议案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015,0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88%;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7%;弃权 100,3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35%。 7.08 转股价格的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 327,456,2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7%;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115,3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2%;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7.09 转股价格的调整及计算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327,456,2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7%;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115,3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2%;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10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表决结果:同意 327,355,9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80%;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弃权 100,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8%。本议案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015,0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88%;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7%;弃权 100,3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35%。 7.11 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327,456,2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7%;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115,3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2%;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12 赎回条款 表决结果:同意 327,355,9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80%;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 100,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8%。本议案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015,0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88%;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7%;弃权 100,3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35%。 7.13 回售条款 表决结果:同意 327,355,9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80%;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弃权 100,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8%。本议案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015,0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88%;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7%;弃权 100,3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35%。 7.14 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表决结果:同意 327,456,2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7%;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115,3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2%;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15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同意 327,456,2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7%;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115,3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2%;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16 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 327,456,2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7%;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115,3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2%;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17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 327,456,2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7%;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115,3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2%;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18 募集资金存管 表决结果:同意 327,456,2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7%;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115,3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2%;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19 担保事项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327,456,2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7%;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115,3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2%;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20 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 327,456,2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7%;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115,3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2%;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7,456,2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7%;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115,3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2%;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审议《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7,456,2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7%;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通过。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115,3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2%;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审议《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 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7,456,2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7%;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115,3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2%;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1、审议《关于制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7,456,2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7%;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115,3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2%;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2、审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7,456,2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7%;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115,3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2%;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3、审议《关于<公司最近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及非经常性损益的鉴 证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7,456,2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7%;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通过。 14、审议《关于<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7,456,2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7%;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115,3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2%;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5、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7,456,2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7%;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115,3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2%;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灵芝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茜芝 杨镕澺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伦敦西雅图新加坡 地 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富春路 308 号华成国际发展大厦 11/12 楼,邮编: 310020 电 话: (86)571-89838088;传真:(86)571-898380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