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续聘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规则》等规章制度相关规定,作为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我们对事先收到的《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 构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阅,现就该事项发表事前意见如下: 我们一致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审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 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提 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续聘财 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崔 平 陈灵国 许如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