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航物流: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2-04-1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东方航空
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587 号)核准,
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物流”或“公司”)首次向社会公
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8,755,556 股。发行价格 15.77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2,503,575,118.12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97,717,418.12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405,857,700.00 元。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保荐人”)担任东航物
流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
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出具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
1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 持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
作计划 作计划
保荐机构已与东航物流签订《东方
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国际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2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与上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市之保荐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
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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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东航物流业务情况,对东航物流开
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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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经核查东航物流相关资料,2021 年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 度东航物流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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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 按有关规定须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
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
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 2021 年度东航物流及相关当事人在
5 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 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违
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 背承诺等事项
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
等
在持续督导期间,东航物流及其董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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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
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
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保荐机构检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
7 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
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
履行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和项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 目组成员对东航物流的内控管理制
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 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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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 查,东航物流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
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 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
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保荐机构督促东航物流严格执行信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
9 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
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上市公
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保荐机构对东航物流的信息披露文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10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详见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况
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保荐机构对东航物流的信息披露文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 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
11 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详见
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
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况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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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东航物
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12 流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
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经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承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诺进行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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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 航物流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东航物
14 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
流未发生该等情况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
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
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
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东航物
15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
流未发生该等情况
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
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
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
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
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
16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
质量 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
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
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东航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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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流未发生该等情况
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
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本所
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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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督导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关注募集
资金使用与公司招股说明书是否一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 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进行了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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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项核查,并出具了 2021 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
意见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东航物流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
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
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保荐机构认为,东航物流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
事项
自 2021 年 6 月 9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东航物流不存在《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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