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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航物流: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2-04-1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东方航空
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587 号)核准,
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物流”或“公司”)首次向社会公
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8,755,556 股。发行价格 15.77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2,503,575,118.12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97,717,418.12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405,857,700.00 元。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保荐人”)担任东航物
流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
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出具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
  1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   持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
        作计划                                 作计划
                                               保荐机构已与东航物流签订《东方
                                               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国际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2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与上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市之保荐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
        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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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东航物流业务情况,对东航物流开
                                               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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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经核查东航物流相关资料,2021 年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   度东航物流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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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   按有关规定须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
       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
       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   2021 年度东航物流及相关当事人在
 5     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   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违
       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   背承诺等事项
       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
       等
                                              在持续督导期间,东航物流及其董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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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
       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
                                              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保荐机构检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
 7                                            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
       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
                                              履行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和项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   目组成员对东航物流的内控管理制
       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   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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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   查,东航物流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
       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   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
       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保荐机构督促东航物流严格执行信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
 9     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
                                              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上市公
       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保荐机构对东航物流的信息披露文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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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况
       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保荐机构对东航物流的信息披露文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   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
 11    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详见
       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
       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况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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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东航物
       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12                                            流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
       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经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承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诺进行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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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   航物流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东航物
14     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
                                              流未发生该等情况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
       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
       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
       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东航物
15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
                                              流未发生该等情况
       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
       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
       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
       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
       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
16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
       质量                                   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
       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
       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东航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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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流未发生该等情况
       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
       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本所
       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
       事项




                                      3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督导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关注募集
                                               资金使用与公司招股说明书是否一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   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进行了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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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项核查,并出具了 2021 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
                                               意见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东航物流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
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
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保荐机构认为,东航物流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
事项
      自 2021 年 6 月 9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东航物流不存在《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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