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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航物流:关于东航物流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13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12 -14 层 100004
            12-14th Floor, China World Office 2, No. 1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04,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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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东方航空物
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北京市
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通商”)接受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物
流”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
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通商律师审查了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
和材料,并假设:(1)公司已提供了通商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
(2)公司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及(3)
公司提供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并且,通商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通商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1 2022 年 4 月 21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登载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在
    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的议案、参加人员、
    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1.2 2022 年 5 月 12 日(星期四)下午 13:30 时,本次股东大会在通知公告的会议地点以
    现场会议和视频会议结合的方式如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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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冯德华先生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提案逐一进行了审议。

1.4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2 日 9:15~15:00。

1.5 经通商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2.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召集人资格。

2.2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以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书、持股凭证,通商律师查实:

    截至 2022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5:00 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23 人,持股数共计 1,441,569,478 股,占公司股东持股总数的 90.8043%。

2.3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通商律
    师。

2.4 经通商律师核查,本法律意见书第 2.2 条所述股东和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第 2.3 条所述人
    员有资格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3.1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亦没有对会议
    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3.2 经通商律师见证,本次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均已按照会议议程由公司股东进行了
    审议;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

3.4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 1《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 2《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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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 3《独立董事 2021 年度述职报告》

   议案 4《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 5《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议案 6《关于聘用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议案 7《公司 2021 年度报告及摘要》

   根据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5 和议案 6,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之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记票。

   根据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通过。

   通商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中
   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通商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通商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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