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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航物流:东航物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关联交易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10-29  

                                          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关联交易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
定,作为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二届
董事会第 5 次普通会议审议的《关于与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
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关于签订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暨预计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
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 《关于与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双方遵循平等自
愿、互利互惠的原则进行,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
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不影响
上市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2.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变更募投项目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做出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
使用效率,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
司的发展战略。公司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3. 《关于签订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暨预计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
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预计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因公司正常业务经营需要而发生的,能
充分利用关联方拥有的资源和优势,实现合作共赢;关联交易各方遵循客观公平、
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交易的价格、定价方式符合市场定价原则,符合公
司及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
立性。


    经审慎研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对上述议案进行事前认可,并同意提交
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和公司关联交易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包季鸣                    丁祖昱




        李志强                    李颖琦




                                                   2022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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