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航物流: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3-04-1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东方航空
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587 号)核准,
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物流”或“公司”)首次向社会公
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8,755,556 股。发行价格 15.77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2,503,575,118.12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97,717,418.12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405,857,700.00 元。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保荐人”)担任东航物
流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
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出具 2022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
1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
划 划
保荐机构已与东航物流签订《东方航
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国际金融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2 币普通股(A 股)股票与上市之保荐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
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
交易所备案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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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物流业务情况,对东航物流开展了持
续督导工作
1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经核查东航物流相关资料,2022 年度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东航物流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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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规定须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明的违
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法违规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2022 年度东航物流及相关当事人在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5 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违背
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
承诺等事项
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
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在持续督导期间,东航物流及其董事、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6 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保荐机构检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7 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履
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行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和项目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组成员对东航物流的内控管理制度的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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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航物流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的
与规则等 规范运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保荐机构督促东航物流严格执行信息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
9 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相关文件,详见“二、上市公司信息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披露审阅的情况”
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保荐机构对东航物流的信息披露文件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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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详见“二、上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保荐机构对东航物流的信息披露文件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 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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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 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详见“二、上
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东航物流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
12 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
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
正
2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承诺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进行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东航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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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 流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东航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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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 未发生该等情况
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
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
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
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东航物流
15 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未发生该等情况
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
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
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
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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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
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东航物流
17 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
未发生该等情况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
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
常;(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
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督导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关注募集
资金使用与公司招股说明书是否一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
18 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进行了专
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项核查,并出具了 2022 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东航物流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
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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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保荐机构认为,东航物流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
项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东航物流不存在《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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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徐志骏 夏雨扬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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