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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重庆水务: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修订)2022-09-01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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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2 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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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董事会的构成与职权 ...............................................................................2

第三章 独立董事制度 ..........................................................................................6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8

        第一节 会议的召开方式 .............................................................................8

        第二节 会议提案的提出与征集 ..................................................................9

        第三节 会议通知及会前沟通.................................................................... 11

        第四节 会议的出席 .................................................................................. 13

        第五节 会议的召开 .................................................................................. 15

        第六节 会议表决、决议和会议记录 ........................................................ 16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信息披露.......................................................................... 19

第六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 19

第七章 附        则....................................................................................................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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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
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
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构成与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以
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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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在股东大会授
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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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公司
股东大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属于公司党委会前
置研究讨论范围的,应当事先经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
       第六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
务。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负责保管董事会和董事
会办公室印章。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和薪酬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
专门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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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四)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
计机构的沟通;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
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
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
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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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拟定相关管理制度,以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大会批准。
    前款所涉管理制度,应经股东大会批准。如有未尽事宜,
则依据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董事会的上述权限及授权如与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抵
触,则应按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独立董事制度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
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
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
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
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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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
数同意。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本规则第十五条所述职责
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
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资产值 0.5%的借款或其它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
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
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予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
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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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会议的召开方式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
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
体董事和监事。
    定期召开的董事会包括:
    (一)年度业绩董事会会议
    会议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内召开,主要审议
公司的年度报告及处理其他有关事宜。年度董事会会议召开
的时间应保证公司的年度报告可以在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时间内向股东派发,保证公司的年度初步财务结果可
以在有关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公告,并保证年度股东大会能够
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召开。
    (二)半年度业绩董事会会议
    会议在公司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的六十日内召
开,主要审议公司的半年度报告及处理其他有关事宜。
    (三)季度业绩董事会会议
    会议在公历二、四季度首月召开,主要审议公司上一季
度的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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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公司党委会提议时;
       (三)总经理提议时;
       (四)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五)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七)监事会提议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十)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第二节 会议提案的提出与征集
       第二十条    下列人士/机构可以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二)公司党委会;
       (三)董事长;
       (四)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五)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
       (六)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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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总经理。
    第二十一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秘书(或由
其责成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安排征集会议所议事项的草案,
各有关提案提出人在会议召开前十二日递交提案及其有关
说明材料。董事会秘书对有关资料整理后,列明董事会会议
时间、地点和议程,提呈董事长。
    第二十二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
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
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有关人士或机构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
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
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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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
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
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三节 会议通知及会前沟通
    第二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
秘书(或责成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
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
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五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
    (四)拟审议的事项(事由和议题);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
面提议;
    (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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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
议的要求;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九)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
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
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
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
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
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
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七条   当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资料不充
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
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
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
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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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四节 会议的出席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
可举行。但决议公司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情形而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
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
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
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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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
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
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
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三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
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
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
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
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
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
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
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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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会议的召开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同
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
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
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等有效表
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
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
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
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
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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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
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八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
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第六节 会议表决、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九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
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或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
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
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四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一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
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
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
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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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
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
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
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
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
的决议为准。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
出决议的,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作出决
议。
       第四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
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
内容相同的提案,但全体董事同意提前再次审议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
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
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
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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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
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
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
事(代理人)姓名;
    (五)会议议程;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
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八)《公司章程》规定或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
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
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
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
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四十八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
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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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
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
公司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
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司声明的,视为
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
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
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六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五十一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
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
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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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拟定及修订,经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
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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