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轮胎: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7-04-24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
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
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
《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等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
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如有)
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际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
错必究、有责必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相关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有关资料的
收集、汇总,并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
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
财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
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会
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
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
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
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等情形。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
规等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
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
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履行相关程序或办理相关手续且造成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
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扰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五)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差错免于处理。
第十二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
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
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
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
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
因素。
第十四条 财务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
以上;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
上;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会计差错金额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的 5%以上;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五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
的信息披露,应遵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指引、
准则、通知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
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
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抄送监事会。
第十七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错误
或重大遗漏:
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评估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的;
2、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的;
3、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4、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5、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6、关联方或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日常生产
经营相关的除外)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净资产等交易;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l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
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九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由公司内审部
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
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
(二)预告金额或幅度差异较大
实际业绩与预告业绩差异超过上年净利润金额的 50%的,为差异较大;披露
不超过 50%,实际业绩如超出此限,为差异较大;但如披露区间的,区间(上下
限之间不应超过 50%)上下浮动 20%,实际业绩超出此区间,为差异较大;披露
左右的,亦上下浮动 20%,实际业绩超出此区间,为差异较大。
第二十一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
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四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二十二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6、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如有)负责人出
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
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
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其他相关
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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