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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角轮胎: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1-29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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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11 月 28 日在公司会议室举行。北京市中咨律
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陈新庚律师、杨利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出
席并见证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及《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有关会议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情况、议案表决情况、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核验。根据核验结
果,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发表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开。经本所律师核
查,该次董事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2、2017 年 11 月 1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公告。同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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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发布公
告《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3、《股东大会通知》记载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包括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股东大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
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2、现场会议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28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公司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2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为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28 日
9:15-15:00。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于 2017 年 11 月 28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长丁玉华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本次会议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张涛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
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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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11 月 21 日。
经核查,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公司股东名册和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代理人
另加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社会公众股股东持本人身份证、代理人
另持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等资料,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进行了核
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人,代表股份
498,452,2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3065%。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公司股东共计 41 人,代表股份 75,886,77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58%。
     3、董事长丁玉华先生、董事丁木先生、迟雷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公司其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一)审议《关于在美国投资建设生产基地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次股东
大会无修改议案、新议案提交表决的情况,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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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二)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
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
     (三)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对公司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
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52 人,代表股份 574,339,0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1.7923%。各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一:《关于在美国投资建设生产基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574,232,1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13%;反对票 106,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87%;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七、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进
行了表决。其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
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结束
后,公司通过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上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明细数据。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将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汇总统计后反馈给
公司。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不涉及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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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5、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并根据需要制作副本,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下转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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