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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角轮胎:收购报告书2018-08-28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三角轮胎

股票代码:601163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购人姓名:丁木先生

收购人住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通讯地址:山东省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台湾路 67 号




收购人姓名:王福凤女士

收购人住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通讯地址:山东省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台湾路 67 号




        签署日期:二〇一八年八月




                       1
                             收购人声明

    1、本报告书系收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
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在三角轮胎
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
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三角轮胎拥有权益。

    3、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
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4、本次收购前,丁木先生持有三角轮胎 100,000 股股份;在本次收购完成
后,丁木先生及一致行动人王福凤女士合计直接和间接控制的股份比例增至
60.32%,本次收购触发了收购人要约收购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收购人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的豁免
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
续。

    5、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
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
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收购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目       录
收购人声明.......................................................... 2
目 录.............................................................. 3
释 义.............................................................. 4
第一节 收购人介绍................................................... 5
第二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9
第三节 收购方式.................................................... 11
第四节 资金来源.................................................... 14
第五节 后续计划.................................................... 15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17
第七节 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18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19
第九节 其他重大事项................................................ 20
收购人声明......................................................... 21
律师声明........................................................... 22
第十节 备查文件.................................................... 23




                                   3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三角轮胎    指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新太投资              指 威海新太投资有限公司

盛来投资              指 威海盛来投资有限公司

新阳投资              指 威海新阳投资有限公司

金石投资              指 威海金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三角集团              指 三角集团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报告书      指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收购人                指 丁木先生及一致行动人

一致行动人            指 王福凤女士
                         因丁玉华先生逝世,由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丁玉华先生所
                         持有的威海新太投资有限公司、威海盛来投资有限公司、威海
本次收购              指
                         新阳投资有限公司股权和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金石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而导致的三角轮胎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
                           山东省威海市世纪公证处出具的(2018)鲁威海世纪证民字第
                           1661 号、(2018)鲁威海世纪证民字第 1662 号、(2018)鲁
                           威海世纪证民字第 1663 号、(2018)鲁威海世纪证民字第 1664
                           号、(2018)鲁威海世纪证民字第 1665 号、(2018)鲁威海
公证书                指
                           世纪证民字第 1666 号、(2018)鲁威海世纪证民字第 1667
                           号、(2018)鲁威海世纪证民字第 1668 号、(2018)鲁威海
                           世纪证民字第 1669 号、(2018)鲁威海世纪证民字第 1670
                           号、(2018)鲁威海世纪证民字第 1671 号《公证书》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准则第 16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
                      指
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14 年修订)》
股                    指 人民币普通股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本报告书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汇总数据存在尾差,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
造成,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4
                        第一节 收购人介绍

    三角轮胎原实际控制人丁玉华先生逝世前直接持有三角轮胎 3.46%股权,直
接持有新太投资 50.91%股权、盛来投资 78%股权、金石投资 9.01%股权、新阳
投资 4.03%股权,通过盛来投资间接控制金石投资 49.32%股权(合计控制金石
投资 58.33%股权),通过金石投资间接控制新阳投资 95.97%股权(合计控制新
阳投资 100%股权);丁玉华先生通过新太投资、新阳投资、金石投资间接控制三
角集团 94.51%股权,三角集团又持有三角轮胎 56.84%股权。

    该等股权系其与配偶王福凤女士共有,因此本次继承前,丁玉华先生配偶王
福凤女士通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取得上述半数财产权益;剩余半数财产权益由第
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丁玉华先生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丁玉华先生之
配偶王福凤女士、丁玉华先生之女丁鸣女士、丁玉华先生之子丁木先生。

    根据公证书,王福凤女士、丁鸣女士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丁木先生继
承了上述遗产。为使三角轮胎股权控制结构保持稳定,以有利于三角轮胎稳定经
营,王福凤女士将其所拥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赠与给丁木先生。本次收购完成后,
丁玉华先生配偶王福凤女士直接持有三角轮胎 13,857,525 股股份,占三角轮胎总
股本的 1.73%;丁木先生直接持有三角轮胎 13,957,525 股股份,占三角轮胎总股
本的 1.74%;丁木先生持有新太投资 50.91%股权、盛来投资 78%股权、金石投
资 9.01%股权、新阳投资 4.03%股权,通过盛来投资间接控制金石投资 49.32%股
权(合计控制金石投资 58.33%股权),通过金石投资间接控制新阳投资 95.97%
股权(合计控制新阳投资 100%股权);丁木先生通过新太投资、新阳投资、金石
投资间接控制三角集团 94.51%股权,三角集团又持有三角轮胎 56.84%股权;丁
木先生成为三角轮胎的实际控制人。

    综上所述,本次收购的收购人为丁木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王福凤女士。本次
继承事实发生前,除丁木先生持有三角轮胎 100,000 股股份外,丁玉华先生的第
一顺序继承人均不持有三角轮胎的股份。在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丁木先生及
一致行动人王福凤女士合计直接和间接控制三角轮胎的股份比例达到 60.32%。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5
    1、丁木先生基本情况

    姓名:丁木
    性别:男
    国籍:中国(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身份证号码:37100219810927XXXX
    住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通讯地址:山东省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台湾路 67 号
    联系电话:0631-5300338
    传真:0631-5321246

    2、王福凤女士基本情况

    姓名:王福凤
    性别:女
    国籍:中国(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身份证号码:37063319520923XXXX
    住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通讯地址:山东省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台湾路 67 号
    联系电话:0631-5300338
    传真:0631-5321246

二、收购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1、王福凤女士为丁木先生母亲,本次收购前未持有三角轮胎股份;根据《收
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王福凤女士为丁木先生本次收购的一致行动人。

    2、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王福凤女士已经授权丁木先生以共
同名义统一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事宜,依照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并在信息
披露文件上签字。




三、收购人最近五年内的从业情况

                                   6
       1、丁木先生从业情况

       最近五年中,曾任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供应链建设与物流服务保障管理中
心执行副总裁、全球贸易与市场网络建设中心执行副总裁,公司副总经理等职。
现任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近五年,丁木先生任职情况如下:
                     任职单位                           任职单位   任职单位   是否存在
         时间                        所任职务
                       名称                               注册地   主营业务   产权关系
2013 年 11 月至今                董事
2013 年-2016 年 12               供应链建设与物流
月                               服务保障管理中心
                                 执行副总裁             山东省威   轮胎的研
                     三角轮胎
2015 年 10 月-2016               全球贸易与市场网       海市青岛   发、制造
                     股份有限                                                 是
年 12 月                         络建设中心执行副       中路 56    和全球营
                     公司
                                 总裁                   号         销
2016 年 12 月-2018
                                 副总经理
年6月
2018 年 6 月至今                 董事长

     2、王福凤女士从业情况
     王福凤女士年事已高,最近五年在家休养,没有在任何单位从事工作。

四、收购人最近五年内的诉讼、仲裁及受处罚情况

       收购人最近五年不存在受到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
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五、收购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

况说明

                     注册资本     控制/持
序号        名称                                              经营范围
                     (万元)     股比例
                                                汽油、柴油零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经
                                                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范围内的
        三角集团有
 1                   46,880.00     94.51%       进出口业务;机械设备的加工、维修;土地
        限公司
                                                使用权、房屋的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威海新太投                              以自有资金对橡胶制品、化工材料、轮胎行
 2                    1,031.36     50.91%
        资有限公司                              业进行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7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经金融
                                         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
                                         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
                                         以自有资金对橡胶制品、化工材料、轮胎行
                                         业进行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威海新阳投
 3                 1,116.142   100.00%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经金融
      资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
                                         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
                                         以自有资金对橡胶制品、化工材料、轮胎行
                                         业进行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威海盛来投
 4                  1,000.00   78.00%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经金融
      资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
                                         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
                                         以自有资金对橡胶制品、化工材料、轮胎行
      威海金石投                         业进行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5    资股份有限   1798.8137   58.33%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经金融
      公司                               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
                                         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


六、收购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

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七、收购人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

其他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在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
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持股 5%以上的情况。




                                     8
                  第二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本次收购目的

    本次收购系因丁玉华先生逝世,由其配偶王福凤女士取得半数夫妻共同共有
财产,并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丁玉华先生遗产,而导致的三角轮胎实际控制人
变更事项。

    本次继承事实发生前,丁玉华先生直接持有三角轮胎 3.46%股权,直接持有
新太投资 50.91%股权、盛来投资 78%股权、金石投资 9.01%股权、新阳投资 4.03%
股权,通过盛来投资间接控制金石投资 49.32%股权(合计控制金石投资 58.33%
股权),通过金石投资间接控制新阳投资 95.97%股权(合计控制新阳投资 100%
股权);丁玉华先生通过新太投资、新阳投资、金石投资间接控制三角集团 94.51%
股权,三角集团为三角轮胎的控股股东,其持有三角轮胎 56.84%股权,丁玉华
先生为三角轮胎的实际控制人;除丁木先生持有三角轮胎 100,000 股股份外,丁
玉华先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不持有三角轮胎的股份。

    根据公证书等,本次收购完成后,丁玉华先生配偶王福凤女士直接持有三角
轮胎 13,857,525 股股份,占三角轮胎总股本的 1.73%;丁木先生直接持有三角轮
胎 13,957,525 股股份,占三角轮胎总股本的 1.74%;丁木先生持有新太投资
50.91%股权、盛来投资 78%股权、金石投资 9.01%股权、新阳投资 4.03%股权,
通过盛来投资间接控制金石投资 49.32%股权(合计控制金石投资 58.33%股权),
通过金石投资间接控制新阳投资 95.97%股权(合计控制新阳投资 100%股权);
丁木先生通过新太投资、新阳投资、金石投资间接控制三角集团 94.51%股权,
三角集团又持有三角轮胎 56.84%股权。

    因此,在本次收购完成后,丁木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王福凤女士合计直接和
间接控制三角轮胎股份的比例达到 60.32%,丁木先生成为三角轮胎的实际控制
人。本次收购已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收购人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本次收购完成后,三角轮胎股权控制结构保持稳定,有利于其持续经营。

                                    9
二、未来十二个月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

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尚未有在未来的 12 个月内进一步增持、处置
公司股份的计划。




                                 10
                          第三节 收购方式

一、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变化情况

   (一)收购股份的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种类:流通股
   收购的股份数量:48,245.48 万股
   收购的股份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60.31%

   (二)本次收购前后股权控制结构的变化情况

   本次收购前,三角轮胎的控制关系图如下:




   本次收购后,三角轮胎的控制关系图如下:




                                    11
二、收购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及继承相关情况的说明

    收购人丁木先生为原公司实际控制人丁玉华先生的儿子,王福凤女士为丁玉
华先生的配偶。本次继承事实发生前,丁玉华先生直接持有三角轮胎 3.46%股权,
直接持有新太投资 50.91%股权、盛来投资 78%股权、金石投资 9.01%股权、新
阳投资 4.03%股权,通过盛来投资间接控制金石投资 49.32%股权(合计控制金
石投资 58.33%股权),通过金石投资间接控制新阳投资 95.97%股权(合计控制
新阳投资 100%股权);丁玉华先生通过新太投资、新阳投资、金石投资间接控制
三角集团 94.51%股权,三角集团为三角轮胎的控股股东,其持有三角轮胎 56.84%
股权。

    根据山东省威海市世纪公证处出具的(2018)鲁威海世纪证民字第 1661 号、
(2018)鲁威海世纪证民字第 1662 号、(2018)鲁威海世纪证民字第 1663 号、
(2018)鲁威海世纪证民字第 1664 号、(2018)鲁威海世纪证民字第 1665 号、
(2018)鲁威海世纪证民字第 1666 号、(2018)鲁威海世纪证民字第 1667 号、
(2018)鲁威海世纪证民字第 1668 号、(2018)鲁威海世纪证民字第 1669 号、
(2018)鲁威海世纪证民字第 1670 号、(2018)鲁威海世纪证民字第 1671 号《公
证书》,本次 收购完成 后, 丁玉 华先生配偶王福凤女士直接持有三角轮胎
13,857,525 股股份,占三角轮胎总股本的 1.73%;丁木先生直接持有三角轮胎
13,957,525 股股份,占三角轮胎总股本的 1.74%;丁木先生持有新太投资 50.91%


                                    12
股权、盛来投资 78%股权、金石投资 9.01%股权、新阳投资 4.03%股权,通过盛
来投资间接控制金石投资 49.32%股权(合计控制金石投资 58.33%股权),通过
金石投资间接控制新阳投资 95.97%股权(合计控制新阳投资 100%股权);丁木
先生通过新太投资、新阳投资、金石投资间接控制三角集团 94.51%股权,三角
集团又持有三角轮胎 56.84%股权。丁木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王福凤女士合计直
接和间接控制三角轮胎股份的比例达到 60.32%,丁木先生成为三角轮胎的实际
控制人。

三、本次收购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收购完成后,丁木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三角轮胎股份除须遵
守三角轮胎股份上市时的持股锁定外,将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
份被质押、冻结。

四、关于承继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情况

    丁木先生与王福凤女士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将承继并履行原实际控制人丁玉
华先生在三角轮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所有承
诺。




                                  13
                    第四节 资金来源

本次收购系因遗产继承,不涉及资金来源的问题。




                             14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

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三角轮胎的主营业务
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未来 12 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

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

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三角轮胎或其子公司
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
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上市公司如涉及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并或合作的计划,或
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的将依法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是否存在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没有对三角轮胎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调整的计划。

    如果上市公司选聘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将根据《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及监事候
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进行董事会及监事会
的选举,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四、是否拟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

及修改的草案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没有对三角轮胎的章程中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


                                  15
司控制权的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是否拟对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没有对三角轮胎的员工聘用计划进行重大变动
的计划。

六、是否拟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没有对三角轮胎的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没有对三角轮胎的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
的其他计划。




                                 16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和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收购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变化。本次收购后,三角集团仍为上市
公司控股股东,丁木先生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1、本次收购后,丁木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仍将保持人员独立、
资产完整、财务独立。

   2、本次收购后,上市公司仍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
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三、收购人及收购人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的同业竞争情况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
潜在同业竞争。

四、收购人及收购人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的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17
           第七节 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收购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未与三角轮胎及其子公司进行合计
超过 3,000 万元或高于三角轮胎最近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收购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5 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是否存在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

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计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未披露的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
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18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收购人及其直系亲属在继承事实发生之日至收购报告书出具日期间及继承
事实发生之日前 6 个月内没有买卖三角轮胎上市交易可流通股股份的行为。




                                  19
                      第九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除本报告书前文已经披露的有关本次收购的信息外,收购人不存在为避
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依法要求收购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况;

    三、收购人满足收购人资格条件的情况:

    收购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下
列情形:

    (一)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
情形。




                                  20
                            收购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收购人:      丁 木




                                                           王福凤




                                                      2018 年 8 月 27 日




                                  21
                            律师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单位负责人:     林柏楠




                                            经办律师:    陈新庚




                                                          杨   利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2018 年 8 月 27 日




                                  22
                         第十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山东省威海市世纪公证处于出具的(2018)鲁威海世纪证民字第 1661 号、
  (2018)鲁威海世纪证民字第 1662 号、(2018)鲁威海世纪证民字第 1663
  号、(2018)鲁威海世纪证民字第 1664 号、(2018)鲁威海世纪证民字第 1665
  号、(2018)鲁威海世纪证民字第 1666 号、(2018)鲁威海世纪证民字第 1667
  号、(2018)鲁威海世纪证民字第 1668 号、(2018)鲁威海世纪证民字第 1669
  号、(2018)鲁威海世纪证民字第 1670 号、(2018)鲁威海世纪证民字第 1671
  号《公证书》;

  3、中登公司出具的收购人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查询结果;

  4、收购人及其直系亲属自继承事实发生之日至收购报告书出具日期间及继承
  事实发生之日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5、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自继承事实发生之日至收购报告书出具
  日期间及继承事实发生之日前 6 个月内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6、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7、法律意见书;

  8、收购人就本次收购应履行的义务所做出的承诺。




二、上述文件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23
(以下无正文,为《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签章页)




                                             收购人:      丁 木




                                                          王福凤




                                                     2018 年 8 月 27 日




                                 24
附表



                                   收购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山东省威海市
股票简称             三角轮胎                     股票代码           601163
收购人名称           丁木先生及一致行动人         收购人注册地       山东省威海市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增加 √                                         有   √
                                                  有无一致行动人
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无   □
收购人是否为上市     是   □                      收购人是否为上市   是   □
公司第一大股东       否   √                      公司实际控制人     否   √
                                                                     是 □
收购人是否对境       是 □                        收购人是否拥有境
                                                                     否 √
内、境外其他上市     否 √                        内、外两个以上上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
公司持股 5%以上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市公司的控制权
                                                                     家数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收购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收购人披露前拥有
                     股票种类: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
权益的股份数量及
                     持股数量:拥有权益的股份数为 100,000 股
占上市公司已发行
                     持股比例: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为 0.01%
股份比例
                     股票种类: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
本次收购股份的数
                     变动数量: 48,245.48 万
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比例:60.31%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
否存在持续关联交     是   □        否 √
易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
否存在同业竞争或     是   □        否 √
潜在同业竞争
收购人是否拟于未
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   是   □        否 √
持
收购人前 6 个月是
否在二级市场买卖     是   □        否 √
该上市公司股票



                                          25
是否存在《收购管
理办法》第六条规   是   □     否 □√
定的情形
是否已提供《收购
管理办法》第五十   是   □     否 □       不适用√
条要求的文件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
                   是   □     否 √
金来源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是   □     否 □       不适用√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是   □     否 √

本次收购是否需取
得批准及批准进展   是   □     否 □       不适用√
情况
收购人是否声明放
弃行使相关股份的   是   □     否 √
表决权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

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收购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收购

报告书及其附表。




                                   26
(以下无正文,为《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收购人:      丁 木




                                                          王福凤



                                                     2018 年 8 月 27 日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