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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角轮胎: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2022-06-07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
理,规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
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
息;
    (三)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
的公开承诺;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上述信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
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遵守
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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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与公司有关的信
息发布行为。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
披露标准,或者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规定及时披露。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
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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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
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分
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
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
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
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
应当至少提前 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变更后
的披露时间。
    公司未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更申请的,应当及时
公告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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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
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六条     公司当期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并披露。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出具鉴证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
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
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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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
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
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
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
结束后 1 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
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5 元;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3 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
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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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
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
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
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
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
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编制和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等非财务报告,可以
根据自身特点拟定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具体内容,说明公司在促进社会、环境及
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工作。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单
独进行审议,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等非财务报告。
    出现违背社会责任等重大事项时,公司应当充分评估潜在影响并及时披露,
说明原因和解决方案。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应当披露的交易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
下类型的交易: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
    (二)接受劳务等;
    (三)出售产品、商品等;
    (四)提供劳务等;
    (五)工程承包等;
    (六)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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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涉及前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二)涉及前款第(三)项至(五)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三)公司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参加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达到本
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标准的,在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者相关证
明文件时,应当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中标
公示的主要内容。
    公示期结束后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公司应当及时按规定披露项目中标有关情
况。预计无法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充分提示风险。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
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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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
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
露。
       第二十七条   除“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外,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
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
上的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以及公司为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
相关的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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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
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按照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及年度预计金额适用相关披露标
准。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
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的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
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   应当披露的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股票上市
规则》及时披露相应公告,涉及《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交
易/事项应单独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包
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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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同时发行了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重大事件还应当包括:公司股权
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公司新增借
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
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
币的;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九)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
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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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一)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三)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四)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七)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二)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
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三)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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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四)公司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五)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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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
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四十条     本节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除本制度条款已明确规定外,应当参
照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本节事项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管理体系:
    (一)董事会领导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承担首
要责任;
    (二)独立董事、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公
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工作;
    (五)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
露文件的编制和披露,以及信息披露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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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
与义务: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公
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
及时改正。
    (二)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
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
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监事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
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
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六)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
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能够及时获悉公司
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董事会办公室履行配合义务。
    (七)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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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
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对其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
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
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
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八)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执行信息收集、整理、报送和披露等工作,办
理文件正式披露前的公司各级审核程序,接待投资者查阅已披露文件等工作。
    (九)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
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
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认真
学习《证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充分了解公司治理及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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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的相关法律规定,掌握职责界限和法律责任,增强信息披露的意识,提升公司
整体信息披露质量。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
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
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
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
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
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节   信息披露程序
       第五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定期报告的编
制组织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定期报告编制的具体牵头部门;
    (二)董事会秘书会同财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报董事长同意后,与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披露时间;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部署定期报告编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部门
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四)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
报告的最新规定,起草定期报告框架;
    (五)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按工作部署,按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所负责编制
的信息、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所提供或传递的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负责;
    (六)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初稿,董事会秘书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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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并将定期报告及相关审议文件送达董事审阅;
    (七)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八)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十)董事会秘书负责将董事会及监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交上海证券交易
所,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五十二条   临时报告应遵循的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等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
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组织编制临
时报告,履行相关程序后对外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签发。
    第五十四条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
会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
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信息,原则上应以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为限,
保证信息的准确、统一、合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
披露信息。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业绩、临时报告章节所述重大事项等信息,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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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前,未经董事会批准,任何人均不得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的媒体通稿、专题采访、宣传文件、内部刊物等,均应在
报公司审批和发布前,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审核,避免出现泄露公司尚未依法披露
重大信息的情况。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存档和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记录、文件和资料,保
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节   信息披露业务规程
    第五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和非直通披露两种方式。
    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公司信息披露
质量、规范运作情况等,调整直通披露公司范围。
    直通披露的公告范围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确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业务
需要进行调整。
    第六十条     本制度所称直通披露或直通公告,是指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符合条件的媒体
进行披露的方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直通披
露业务,包括滥用直通公告发布非直通公告、利用直通公告违规发布不当信息等。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强化信息披露的责任意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加强业务操作的风险防控,确保直通披露质量。
    公司应当完整、准确地选择公告类别,不得错选、漏选公告类别,不得以直
通公告类别代替非直通公告类别。
    公司应当特别关注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的业务参数等信息的录入工作,保证
准确、完整地录入业务参数等信息。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信息披露业务,通过上证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配发的数字证书(以下简称 EKEY)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
理系统报送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业务申请、收发函件等。
    EKEY 是公司通过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的唯一身份证明。使用 EKEY 的所有
操作行为或者授权用户通过移动端办理信息披露的行为均代表公司的行为,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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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置的下列 4 个信息披露时段发
布信息披露文件:
    (一)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7:30-8:30,仅限停复牌提示公告、澄清与说
明公告、签订合同公告、因境外市场发行证券披露的其他融资产品公告;提交公
告起止时限 7:30—8:30;
    (二)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11:30-12:30,仅限停复牌提示公告、澄清与
说明公告;提交公告起止时限 7:30—12:30;
    ( 三 ) 交 易 日 盘 后 披 露 时 段 : 直 通 公 告 15:30-19:00 , 非 直 通 公 告
15:30-17:00,全部公告类别;提交公告起止时限:直通公告 7:30—19:00、非
直通公告 7:30—17:00;
    (四)非交易日披露时段:披露时间为在单一非交易日或者连续非交易日的
最后一日 13:00-17:00,仅限直通类别公告;提交公告起止时限 13:00—17:00。
    第六十四条     公司提交非直通公告申请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部
门对公告进行事前审查,公司需关注非直通公告的审查状态。上海证券交易所短
信平台将在开始审查信息披露文件时、提出反馈意见时、信息披露申请审查通过
时三个时点向公司信息披露申请的经办人发送提示短信。公司收到反馈的,应当
及时根据反馈意见修改、补充相应公告内容及公告申请事项,或者删除公告。
    公告审查通过的,公司需再次核对公告信息,然后及时确认发布。其中,“交
易日早间披露时段”和“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披露的非直通公告,确认发布的
最晚时间分别是 8:40 与 12:40。
    第六十五条     已提交但尚未进入审查状态的非直通信息披露申请文件,如需
修改或撤销的,公司可通过“错发回收”予以收回。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确认发布后,一般不能修改或撤销。如属于下列情形的
可按程序办理:
    (一)已提交但尚未上网披露的直通信息披露申请文件,如需修改或撤销的,
公司可自行操作“撤销”予以收回;
    (二)已确认发布但尚未上网披露的非直通信息披露申请文件,确需修改或
撤销的,公司可第一时间联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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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
直通披露文件后,应当自行查看、确认相关文件是否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
时披露。如发现异常,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提交非直通披露文
件后,应当尽快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并确认披露。
    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向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提供信息披露文件的,
应当及时自行与相关媒体确认信息披露文件的获取、传递和刊登等事宜,并承担
相应责任。
    信息披露文件经符合条件的媒体确认披露后,公司不得修改或者撤销。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直通披露业务办理的信息披
露事项,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补充或者更正公告。
       第六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直通披露业务
不能正常办理的,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信息披露事
项。

                              第六章     信息内部报告

                          第一节     日常经营信息内部报告
       第六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于每年年末结束
后一个月内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及
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每年上半年度结束后两周内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本部门
(分公司、子公司)上半年度工作总结。
    上述工作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应于第一时间通知
董事会办公室。
       第七十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至迟于每季度结束
后一周内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上季度的经营情况信息
(包括生产经营信息、投资信息、融资信息、重大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涉及
的诉讼、仲裁情况及董事会办公室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七十一条     关联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等敏感事项不论金额大小需提
前逐一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第二节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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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二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出现、发生本制度“第四章 临时报告”
涉及的信息披露情形或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事件当日(不超过当日的
24 时)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向董事长报告、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并保证所提
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
解之处。
    第七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原则上应通过书面形式当面向公司董事长报
告;紧急情况下,可通过电话、邮件的方式先行向董事长报告,后续仍应以书面
形式补充提供重大信息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
同、政府批文、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有权随时向信息披露义务人了解
所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
办公室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补充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涉及持续性信息披露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
况,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已披露的重大事项的进展及变化情况。
    第七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
务承担连带责任,同一事项涉及多个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各部门均有报告
义务。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除本人之外可指定一人为专职
信息披露联络人,协助履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职责。
    第七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如有疑问,应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三节   监管函件
    第七十七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
报告。
    须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山东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单位进行
正式行文时,应当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查阅公司文件、资料等,董事会秘书应核实身份,并经公
司董事长批准后及时提供。
    第七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公司董事长应督促
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公司应当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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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通报监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
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
    第七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公司提
供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补充,并调阅其工作底稿。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
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
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
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
露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保密协议、保密函、保密承诺、约
定保密条款等),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公司
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
息知情人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发布信息时,应确保所发布的
信息不涉及未公开信息,对于未公开信息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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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三条   公司进行必要的商务洽谈、对外融资等时,因特殊情况需要对
外提供内幕信息,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保密协议、保密函、
保密承诺、约定保密条款等),防止信息泄露。
       第八十四条   涉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
大事件,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八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
       第八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
秘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
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
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该信息。
       第八十六条   公司按照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本制度第八十五条要求的,公
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八十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应遵循的程序:
    (一)相关部门或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等应于信息发生当日向董事会秘书
提出书面申请,报送《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事项登记表》(附件 1)、内幕信
息知情人名单,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事项知情
人保密承诺函》(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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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
如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如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公
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
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三)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四)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
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
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八十八条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
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财务管
理制度、会计核算办法,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并在组织结构及职责分工、授权批
准、会计记录、资产保护、预算管理和报告制度等重要环节组织实施,通过信息
系统加以控制,保证制度有效落实、内控体系有效运行。
    第八十九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防
止财务信息泄露。
    第九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控制度
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监督。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和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十二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通过投资者咨询电话
(0631-5305527)、传真(0631-5319950)、电子邮箱(jqgc@triangle.com.cn)、
公司网站、投资者交流会、业绩说明会、接待投资者调研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
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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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三条   公司向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
资料,应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九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本公司的媒体报道、
传闻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了解真实情况。
    媒体报道、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公司董事会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
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
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
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信息披露工
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
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信息披露重大
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责任。
    第九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职责的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
观公正、有错必究、有责必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公司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
法规等的规定;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规则、指引、通知等;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四)未履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程序或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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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报告、沟通、汇报;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八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充分了解情况,听取责任人的陈
述,分清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扰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十九条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相关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有关资料
的收集、汇总,并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一百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违反本制度擅自
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一百〇二条     其他涉及信息披露事务的法律责任,按照《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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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〇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或
《股票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或《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〇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021 年 8 月 25
日施行的《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2016 年 9 月 24 日施行的《三
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工作规程》、2017 年 4 月 21 日施行的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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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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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事项登记表
                                          (档案编号:        )
登记类别: □ 暂缓披露 □ 豁免披露        登记时间:

申请部门                              经办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内
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              □ 是         相关内幕人士是否 □ 是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 否         提供书面保密承诺 □ 否




申请部门(分公司/子公
司)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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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号码:                 ,于       年    月     日知
悉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下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作为该信
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本人承诺自知悉该信息之日起至公开披露日止,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会利用该内幕信息为本人、亲
属或其他机构或个人谋利,不会买卖公司证券,或者泄露该等信息,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证券。
    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事项内容: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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