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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角轮胎: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办法2022-06-29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办法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对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增强股东、董监高合规买卖股票的法律意识,维护股东、董监高及公司的
证券市场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以下范围:
    (一)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统称“大股东”);
    (二)公司董监高。

    第三条 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所持本公司的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
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类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开立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对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
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公司董监高在申报持有的股票账户及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时应当注意:
如持有多个股票账户,应当全部申报;如使用曾用名开立过股票账户,应当一
并申报。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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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大股东、董监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股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申报及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监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
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监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
息,统一为董监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半年一次)检查其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七条 股东申报及披露

    (一)公司大股东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的,或者法院裁定禁止
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日内
通知公司,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二)公司大股东拟买卖本公司股份或者其所持公司权益变动涉及《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
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
规则、实施细则、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等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
行公告义务。公司股东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悉之日
起作出报告和公告,并督促其履行公告义务。

    第八条 董监高申报及披露
    (一)公司董监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1、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
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2、现任董监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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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现任董监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二)公司董监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提前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
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
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监高。公司董监高未取得董事会秘
书意见反馈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公司董监高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至少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7 个交易日前向公司报备减持计划,公司应当在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
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
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监高在减
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报备,公司及时披
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
事项的,董监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
是否有关。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
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当日向公司报备,公司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具体减持情况。

   (三)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向
公司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上年末至本次变动
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本次股份变动的
日期、数量、价格;变动后的持股数量;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将在接到上述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业务系统
填报相关信息。公司填报完成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将于次日显示上述信息,
供投资者查询。

                           第三章 交易禁止和限制

   第九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
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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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公开前,不得买卖本公司的股票,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
公司股票。

    第十条 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违规买卖
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监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认购公司发行的新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但同
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公司股份且受让方承继不得转让股份义
务的除外。

    股东认购公司发行的新股,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在承诺的期限内
不得转让,但依法依规履行承诺变更程序的除外。

    第十二条 股东持有的本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
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十八个月
内不得转让。

    第十三条 公司大股东、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一)公司或者大股东、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
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大股东、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公司控股股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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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主体的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
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
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持股比例在 50%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拟通过集中竞价
方式继续增持股份,且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
已发行股份的 2%的当日起至公司发布公告之日的期间,不得再行增持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董监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监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监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监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
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监高所持股份不超
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25%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监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
股份的数量。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
年可转让数量;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监
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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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
的计算基数。
    董监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 公司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鼓励大股东、董监高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在本公司股票出现
大幅下跌时积极通过增持股票的方式稳定股价。审慎制定减持计划,严格遵守
关于减持的披露、数量、价格、时间要求,规范、有序减持。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019 年 6 月 6
日施行的《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
办法》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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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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