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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角轮胎: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06-29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和议事效率,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及工作效率,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三角轮胎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应
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
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
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项职
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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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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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
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表决程序和股权登记日并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
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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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应当
在通知中说明延期后召开日期。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
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出现前款情形的,董事会应当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法定最低人数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普通股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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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但公司股东大会通知中
的召开地点与公司住所地不一致的,以公司股东大会通知中的召开地点为准。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
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六条 股东应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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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
和说明。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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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的表决权股份总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及参加现场会议的其他人
员;宣布股东大会会议开始;
   (二)董事会秘书宣读会议须知;
   (三)确定并宣布股东大会的监票人、计票人人选;
   (四)宣读大会议案;
   (五)股东发言,审议议案;发言结束后,会议主持人口头征询参会股东议
案是否审议完毕,未审议完毕的应口头说明,否则视为审议完毕;如有未审议完
毕者,会议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长审议时间;
   (六)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审议结束,参会股东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七)会议工作人员收集现场表决票,监票人、计票人统计票数,休会等待
网络投票结果;
   (八)监票人宣读现场会议表决结果及汇总表决结果;
   (九)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议案是否通过;
   (十)律师宣读对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
   (十一)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结束。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
者发言、提问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中小股
东有权对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地
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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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股东大会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持有
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中应单独披露除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第四十条 公司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度,具体实施
细则按照公司章程中的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
别进行。
    第四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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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议案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
所有与会股东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四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
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
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第四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股东大会
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
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会议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四十九条 每一议案经《公司章程》规定的所需票数通过并经大会主持人宣
布后,即成为股东大会决议,未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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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对已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
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因此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股东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
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注册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决议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每项提案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涉及
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第五十二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
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五十三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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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章 资料存档
   第五十六条 公司每次股东大会的资料应按统一的顺序装订成册,依每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时间顺序排列放于档案柜中,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集中保管。股东
大会资料的保管期限不少于二十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低于”“多于”“过”,
不含本数。
   本规则对上述术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与《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条 本次修改后的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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