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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角轮胎: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6-29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内部监督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对公司财务、业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等
公司事务行使监督、检查权力的公司常设监察机构。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
章程》及本制度,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节    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第四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
    定期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前、临时会议通知应
当在会议召开两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可以通过直接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非直接送达的应当进行确认。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下,应当在十日内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三)监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3 人)时;
    (四)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特别是监事会定期会议,原则上应以现场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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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频、电话、电子邮件以及书面等通讯方式召开。
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以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时,会议召集人应向监事说明具体的特殊情况,
且监事要在会后按规定及时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
后传真或邮寄至公司。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其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既不履行职责
又未指定其他监事代行其职责的,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可共同推选一名监事召集并
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按顺序
进行审议。如需改变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顺序应先征得出席会议监事的过半数
同意。
    监事会会议不得审议在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或事项,亦不得对原有议案
进行变更,否则视为新的议案,应提交下一次监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
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
    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口头征询与会监事,议案是否审议完毕,未审议完
毕,应口头说明,否则视为审议完毕。
    监事会对议案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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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
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
表达个人意见,监事对其个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场公布与会监事的表决结果,由会议记录人记录
在案。


                        第二节   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监事会决
议。
    监事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监事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监事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和缺席的理由,以及受托监事
姓名;
    (三)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
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
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
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
为公司档案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为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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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召集、召开监事会,并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监事
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公司监事会不能正常召开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
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
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三章   监事行为规范、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
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监事应当持续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
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
       第二十三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
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
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
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
者其他欺诈活动。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其公告。
       第二十四条   监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监事应当遵守并保证公
司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严格履行
其作出的各项声明和承诺,切实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利益,并积极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日常监管。
    监事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得单纯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
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股东大会决议等行为进行监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
权。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前款相关规定或者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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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或者决议,或者
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要求相关方予以纠正,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董事 1 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少于当年董事会会议次
数三分之二的,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其履职情况进行审议,就其是否勤勉尽责作出
决议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
否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
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监事发现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与
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当要
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监事
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监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
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履职能力、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
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三十条     新任监事在获得任命后 1 个月内,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签署《监事声明及承诺书》,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声明与
承诺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持有本公司的股票情况除外),监事应当在 5 个交易
日内更新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
    监事应当保证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签署《监事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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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的具体原因、
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
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移交所承担的工作。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非因任期届满离职的,除应当遵循前款要求外,
还应当将离职报告报公司监事会备案。离职原因可能涉及公司违法违规或者不规
范运作的,应当具体说明相关事项,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监管机
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   监事离职后应当基于诚信原则完成涉及公司的未尽事宜,保守
公司秘密,履行与公司约定的不竞争义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发生矛盾,以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016 年 5 月 29 日施
行的《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时终止。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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