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矿业:监事会议事规则2018-12-29
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 200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经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修订、经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经 2018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二○一八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健全监督
机制,明确监事会的权限和议事规程,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以及《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以财务监
督为核心,根据相关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
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勤
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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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
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
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总裁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
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 监事会由三人组成,其中一人出任监事会主席。监事任
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第八条 监事会成员由二名股东代表、一名公司职工监事组成。
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和罢免。
股东大会或公司职工增选或补选的监事,其任期自获选生效之日
起至该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不低于三分之一。
第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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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十条 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承办监事会日常具体事务。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可在必要时以公司名义另行委托会计
师事务所独立审计公司财务;
(二) 对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提出罢免建
议;
(三) 当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
管机关报告;
(四) 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
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
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五) 可对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建议;
(六)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章程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七) 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临时提案;
(八)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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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层会
议,并有权对相关决议事项提出质疑或建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
监督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 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 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相关法规、《公
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三) 监事会对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的诚信及勤勉尽责表现所做的评价,尤其是外部监事所发表的
专门意见。
(四) 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
提交独立报告。
第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监事
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异地交通费,以及会议期间的食宿费。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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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 依照相关法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
职责。
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可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可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至少六个月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
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
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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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就改期事宜征得全体监事的同
意,已就召开监事会事宜发布公告的,应公告说明改期原因。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才能举行。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应每年至
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的监事会会议(含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
议)。如不能出席会议,应审慎选择受托人代为出席。因故无法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出席。一名监事不应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或超
过监事总数三人之一以上监事的委托。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或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其他机构)应当予
以撤换。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电话会议、视频
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方式召开。
如监事会采用书面议案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该议案的草案须以
专人送达、邮递、传真或电子邮件中之一种方式送交每一位监事,如
果有关书面议案已派发给全体监事,在一份或数份格式内容相同的草
案上签字同意的监事已达到作出有关决定的法定人数,并以上述方式
送交监事会主席后,该议案即成为监事会决议,毋须再召集监事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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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第五章 监事会议事程序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签发召集会议的通
知。会议通知包括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议程、事由、
议题及有关资料、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第二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以
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并在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发出前,向全
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召开临时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五日以前,以书
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通知方式为专人递交、传真、特快专递、挂号
邮寄或电子邮件等。
任何监事可放弃要求获得监事会会议通知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会议通知发出至会议召开前,监事会办事机构负责
或组织安排与所有监事的沟通和联络,获得监事关于有关议案的意见
或建议,以完善有关议案。
二名以上监事认为某项议案材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
提出缓议该议案,监事会应予采纳。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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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事应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监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会议开始时提出未收到会
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依前述规定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会议正式开始
后,与会监事应首先对议程达成一致意见。与会监事对议程达成一致
意见后,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对每个议案逐项审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时,可要求公司董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对有
关事项作出必要的说明,并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每名监事有一
票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根据投票表决的结果,宣布决议及报告
通过情况。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
过。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以中文作成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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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并对监事会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
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监事会办事机构保
存。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必须严格执行公司股票上市地的监管部门和
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须予披露的监事会会
议所议事项或决议。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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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
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
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三十八条 对需要保密的监事会会议有关内容,知情人员必须
保守机密,违者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可作出决议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建议,
由董事会组织有关部门落实。
第四十条 监事会办事机构在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的领导下,应
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及时向监事会和监事会主席报告并提
出建议。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如涉及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临时股东大会或向股东年会提出临时议案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并保证提案内容符合
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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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相关法规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监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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