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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部矿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8-12-29  

						        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经 200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经 2012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经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修订、经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经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二○一八年十二月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公

司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

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

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

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大会的

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

利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

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

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股东年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

                                 -2-
定的任何事项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

组织工作

    第六条 股东大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

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

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

义的表述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和

最高决策机构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

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确定

    第八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
    (七)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项做出

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对董事会设立专业委员会做出决议;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十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终结后 6 个

月内召开

    第十一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

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以上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

日作为计算基准日

    第十二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或临

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

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若在召开


                               -5-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另有指定地点的,以会议通知指定的地点为

准。

    股东大会将设臵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授权

    第十五条 相关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

决策权

    第十六条 为确保和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和效率,股东大会

将其决定投资计划、资产处臵、对外担保的职权明确并有限授予董事

会如下:

    (一)投资方面

    1、股东大会对公司的中长期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批;

授权董事会对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当年资本开支金额做出不大于 30%

                              -6-
的调整

    2、对于单个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勘探开发、固定资产、对外股

权)投资,股东大会对投资额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10%的项目进行审批;授权董事会对投资额不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净资产值 10%的项目进行审批

    3、公司运用公司资产对与公司经营业务不相关的行业进行风险

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债券、非套期保值期货、股票、委托理财)的,

股东大会对投资额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3%的项目进

行审批;授权董事会对投资额不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3%的项目进行审批

    (二)资产处臵方面

    1、公司进行资产收购、出售时,股东大会对单个项目交易金额

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10%的项目进行审批;授权董

事会对交易金额不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10%的项目

进行审批

    2、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股东大会对处臵固定资产总额大于

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固定资产净值的 10%的项目进行审批;

授权董事会对处臵固定资产总额不大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固定资产净值的 10%的项目进行审批 本条所指的对固定资产的处

臵,包括转让某些资产权益的行为,但不包括以固定资产提供担保的

行为。

    3、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股东大会对其他方面(包括但不限


                            -7-
于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受托理财、承包、租赁等方面的重要合同的

订立、变更和终止)涉及单项业务年度累计金额大于公司上一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总资产额的 10%的进行审批;授权董事会对涉及单项业

务年度累计金额不大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额的 10%

的项目进行审批

    (三)对外担保方面

    1、公司为他人担保的,被担保人应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或其他必

要的风险防范措施 股东大会对担保金额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净资产值 10%的担保进行审批,授权董事会对不大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10%的担保进行审批

    2、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控股股

东不得参加对于提供该等担保事宜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四)如以上所述投资、资产处臵、对外担保等事项中的任一事

项,适用前述不同的相关标准确定的审批机构同时包括股东大会和董

事会,则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五)如以上所述投资、资产处臵、对外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的,股东大会对交易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净资产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进行审批;授权董事会审议、决定以下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

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1)交易金额低于 3,000 万元且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8-
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

    (2)交易金额低于 3,000 万元、但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

    (3)交易金额高于 3,000 万元、但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

    第十七条 在必要、合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于与

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或无需在当时股东大会上决定的具体相关事

项,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二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9-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

做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做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 10 -
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

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

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召集人决定

不将临时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布不将临

时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同时,应当在该次股

                               - 11 -
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临时提案内容和召集人的说明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

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


                            - 12 -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

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

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三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

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臵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

                             - 13 -
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保

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

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第三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14 -
    第三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九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四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

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臵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四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

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

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 15 -
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

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

记应当终止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1 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 16 -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四)董事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及监事会成

员的报酬和支付方法;

    (六)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聘用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公司年度报告;

                            - 17 -
    (九)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五)公司章程的修改;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七)回购本公司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 18 -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五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决议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

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在公司章程明确规定或股东大会通过决议的情况下,董事和监事

的选举可以采取累积投票制 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代表股份每股有选举董事或监事数目的复数个投票权,即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持有其所代表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

的表决票数 股东可将其集中或分散投给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但其投

出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总票数,依照得票多少确定董事或

监事人选当选 董事或监事所获得的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所代

表的表决权的 1/2

    第五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


                             - 19 -
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臵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第五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 20 -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

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

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组织点票

    第六十四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

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

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

内容和股东表决情况;涉及股东提案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

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

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

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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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聘请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涉及本议事规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还应

当说明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

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并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的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八章     会议记录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 22 -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交由

董事会秘书永久保存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

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

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十二条 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

有效性发生争议又无法协调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七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之间”、

“达到”、“不大于”等及类似用语,都包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高于”、“超过”、“过”、“大于”、“小于”等及类似用语,

均不含本数。

    第七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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