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矿业:西部矿业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2-07-23
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六届董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二〇二二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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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
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13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
《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根据《公司债券
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境内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
的各类公司债券(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公
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
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并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在债券存续期间,债券受托管理人对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使用履行监督职责,公司按照《受托管理协议》《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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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的
规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 募集资金储存及使用
第六条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或其授权的
董事确定的专项账户(下称“募集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募集
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本息偿付等。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除非法律法规或公司签署的协议另
有规定,募集资金不得一次性或分次划转至公司其他账户再用于
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的一个月内,与担任公
司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
管协议。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
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
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
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
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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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在不影响项目建设的前
提下,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
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
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 、
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
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
产品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十二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
后 2 个工作日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
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名称、额度、期限及预期收
益率;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类型、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
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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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对当次募集资金使用和公司日
常经营的影响;
(五)独立董事出具的意见;
(六)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
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闲置募集
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
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可转债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十四条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
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低
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金额,不足部分公司自筹解决。在不改变
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
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涉及变更募
集资金用途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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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有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
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经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经相关债券持有人会议
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及决
议等事项按照相关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必须经债券持有人
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
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拟变更的募集资金用途;
(三)董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四)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截止日次一交易
日披露会议决议公告,会议决议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情况;
(二)会议有效性;
(三)各项议案的议题和表决结果。
(四)会议召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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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
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
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按照债券募
集说明书中的约定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披露
债券上市期间,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和每一会计
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分别向上交所提交并披露上
一年度年度报告和本年度中期报告及发行公司债券预案、决策程
序、获准发行的公告等,由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
交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含可转
换公司债券)并在上交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与公司债券
偿付相关的信息披露以及相关业务的申请和办理,应当委托公司
债券主承销商或者受托管理人,通过上交所债券业务管理系统提
交。
与公司债券偿付相关的信息披露以及相关业务的申请和办
理,包括但不限于债券付息、回售、赎回、分期偿还、兑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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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兑付、票面利率调整、停复牌、交易机制调整以及特定债券转
让等。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制定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改的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执行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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